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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江苏新恒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请示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0]1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新恒基重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江苏新恒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名为“江苏新恒基重工有限公司”的请示报告》(新恒基(2010)第(19)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你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名称变更不影响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能力,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由“江苏新恒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江苏新恒基重工有限公司”。

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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