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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在新建厂房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申请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0]1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新建核电厂房内进行核电阀门制造活动的申请》(大高〔2010〕031号)收悉。经审查及现场核实,函复如下: 你公司新建厂房能够满足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的制造要求,同意你公司在新建厂房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

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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