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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财产保险公司地方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厅发[2010]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地方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清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0年4月1日前,由各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局报批、报备的地方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统一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地方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清理并由总公司集中向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 (二)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要求,在工作中确保保险条款合法合规、保险费率科学合理。 (三)要按时报送,做好衔接。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在8月31日前完成地方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报送工作,做好新旧产品的衔接工作。 三、报送要求 (一)审批类产品报送方式。各财产保险公司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 (二)备案类产品报送方式。各财产保险公司统一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或刻成光盘寄至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产品处。报送内容包括:1、分地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压缩包。2、《财产保险公司地方性保险产品备案登记表》(附件1)。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修改前后对比表》(附件2)。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合法合规声明书》(附件3,纸质版签字原件一份)。 四、关于原地方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使用 2010年4月1日前经各地保监局审批和备案的地方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在此次清理工作结束后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葛亚莉 联系电话:010-66286526 产品报送邮箱:chanpin@circ.gov.cn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地方性保险产品备案登记表;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修改前后对比表;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合法合规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三日
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地方性保险产品备案登记表 保险公司:备案时间: 年月日
序号 条款名称 险别 险种 备案编号 经营区域 备注
            原产品名称、备案编号同时废止
             
             
             
             
             
             
             
             
             
             
             
             
             
             
             
             
             
             
填表说明: 1、“备案编号”栏按照《办法》规定填写,即:(地区简称)地(公司简称)(备-险种简称)[年份](主或附)×号;  2、险别、险种按照《办法》规定的要求填写; 3、“备注”栏中应填写具体产品的名称及具体的备案编号。 附件2: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修改前后对比表 保险公司:

序号

条款名称

险别

险种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修改原因

             
             
             
             
             
             
填表说明: 1、“险别”栏目填写主险或附加险。 2、“险种”栏目的填写参照《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简称表、经营险种分类简称表和地区简称表》。 3、修改内容:条款的文字修改或费率调整。 附件3: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合法合规声明书
中国保监会: xxx保险公司此次清理的备案类地方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共计个主险、个附加险,已严格按照《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科学合理的厘定保险费率,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承诺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人: 年月日 精算责任人: 年月日 合规负责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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