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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拍摄国家形象宣传片涉及有关文物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拍摄许可[2010]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三局: 你局《关于请协助拍摄国家形象宣传片的函》(国新办三局发函〔2010〕8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国家形象宣传片”摄制组于2010年8月拍摄北京故宫、天坛、颐和园、皇城墙遗址有关镜头。具体拍摄内容及拍摄方式等事宜请与当地文物部门协商确定。在拍摄过程中,请该摄制组严格服从文物管理人员安排,务必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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