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新庄孜电厂以大代小技改机组调试电价的函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商函[2010]1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淮南矿业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庄孜电厂“以大代小”技改机组调试电价的请示》(淮矿电力综〔2010〕28号)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范围为公用发电机组。鉴于你公司新庄孜电厂“以大代小”技改机组(新庄孜煤矸石综合利用自备电厂)项目尚未经国家核准,且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执行范围。经研究,不同意该项目调试电价按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