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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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