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局),各竞赛工种承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2010年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和广东省第五届“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的通知》(粤办函〔2010〕132号)的要求,我们制订了《2010年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行业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直接与省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王建平,联系电话:020-83329249。
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2010年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守则
一、裁判工作守则
(一)遵守裁判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二)服从裁判长的领导,积极认真地做好比赛裁判工作;
(三)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得在竞赛期间请假;
(四)裁判员必须佩戴裁判员胸牌,仪表整洁,举止文明礼貌,接受参赛人员的监督;
(五)在比赛前需要熟悉、掌握本次比赛考核的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其它相关内容,做好赛场场地、器械、设备、材料的检验、检测和确认工作;
(六)现场裁判在开考前,应查验参赛选手的身份证和参赛证,是否与应考人、应考工种相符,并向选手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
(七)严格遵守大赛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
(八)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及时制止选手的违纪行为;
(九)严格执行大赛规则,不得向参赛选手暗示或解答与竞赛有关的内容;
(十)按大赛有关规程、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进行评分,不得与其他裁判员相互商量,做到公平、公正、真实、准确;
(十一)大赛组委会正式公布成绩和名次前,裁判员不得私自与参赛选手或代表队联系,不得透露有关情况;
(十二)保守大赛试题秘密,严肃赛场纪律;
(十三)裁判要提醒选手注意操作安全,对于选手的违规操作或有可能引发人生伤害、设备损坏等事故的操作,应立即制止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十四)竞赛过程中如出现问题或异议,服从总裁判长的裁决。
二、参赛选手守则
(一)要严格遵守竞赛规则、考场纪律及安全文明生产操作规程,做到严肃认真,公平竞争,不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自觉维护赛场秩序;
(二)选手必须服从组委会和裁判员的统一指挥安排;
(三)参赛选手须提前30分钟凭参赛证进入考场;
(四)参赛选手应按考号在进入指定位置,不得随意调换;
(五)迟到30分钟,取消比赛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六)考试开始后,如有疑问,应举手待监考人员或裁判到后询问;在理论考试中不得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不得偷看别人试卷、暗示或帮助别人答题;实际操作考试中,不得相互商量或随意走动;
(七)考试时间一到,选手因立即停止答卷或停止试件制作;
(八)禁止吸烟、随地吐痰和高声喧哗。
三、仲裁工作人员守则
(一)在仲裁组长领导下,按照职责,独立负责地做好仲裁工作;
(二)检查和监督各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执行《比赛规程》的情况;
(三)依据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受理各代表队的申诉;
(四)对竞赛过程中出现的泄密现象和有失公正公平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工作人员守则
(一)在组委会及下设工作机构负责人的领导下,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的态度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做好工作;
(二)熟悉《比赛规程》,认真执行比赛规则,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办事;
(三)服从领导,严格遵守比赛纪律;
(四)发扬团结互助精神,精心做好服务工作。
五、安全守则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在规定区域内活动,不得擅自离开;
(二)参赛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具;
(三)所有进入赛场的车辆、人员凭大赛标志通行,主动接受保卫部门的检查;
(四)领队、裁判、教练及参赛选手等所有人员只准在指定吸烟区内吸烟;
(五)参赛人员不得将大赛提供的工具、材料等物品带出赛场;
(六)参赛人员对大赛过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通过领队向大赛组委会反映,不得扰乱赛场秩序;
(七)比赛期间如发生火情、地震、伤病等特殊情况,要保持镇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参与扑救或有效撤离。
六、违纪处理规定
为严肃本次大赛纪律,保证大赛进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对违反大赛纪律的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参赛选手不符合报名规定条件的、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的,报经大赛组委会核实批准后,一律取消该选手参赛资格,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
(二)参赛选手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竞赛成绩计零分:
1. 比赛期间违规翻阅书籍、笔记、纸条等资料者;
2. 将姓名、编号等写在规定位置外或在理论知识试卷上作各种标记者;
3. 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偷看、暗示等作弊行为者;
4. 比赛期间使用通讯工具与他人联系者;
5. 裁判根据大赛要求宣布比赛结束后,仍强行作答或操作者;
6. 不服从裁判员的裁决,扰乱竞赛秩序,影响比赛进程,情节恶劣者;
7. 其他违反比赛规则不听劝告者。
(三)参赛选手如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由当事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视情节而定);不得触动非竞赛用仪器设备,如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由当事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通报批评;参赛选手若出现恶意破坏仪器设备等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于违反大赛纪律的各代表队非参赛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五)对违反大赛纪律的裁判员、工作人员,各工种裁判长报经组委会核实批准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其裁判资格。
(六)存在违纪参赛选手或人员的代表队,取消获得团体奖励的资格。
(七)非大赛工作人员、参赛选手一律不得进入赛场指定的安全范围内,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追究其责任,并对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八)不得以任方式借口进行暗示、指导、帮助,影响选手操作。确有必须办理与考试无关的事,经现场裁判长同意,选手方可与其交谈,但必须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且不能远离考场。
(九)对违章操作,不戴防护用品的选手,裁判应及时予以纠正,并酌情扣除选手操作成绩。
(十)选手参加实际操作比赛前,应穿戴好防护用品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裁判员报告,裁判员视情况予以判定,并协调处理。对选手未发现的安全隐患或违章操作行为,裁判员应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酌情扣除选手实际操作成绩,并填入《实际操作现场评分表》。
(十一)选手若对判罚有异议,可向总裁长提出申诉,以仲裁裁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