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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法律顾问聘用及其工作规则


【颁发部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鄂工商办函[20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省工商局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提高省工商局行政决策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做好省工商局机关的内部管理及有关对外法律事务,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工商局每年可聘请1至2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省工商局法律顾问的聘用和管理工作由法规处负责。 第三条 应聘省工商局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法律理论水平较高,律师工作经验丰富; (二)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律师资格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从事律师执业实务10年以上; (三)精通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熟悉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本省法律界有较高声望; (四)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其单位办公场所在武汉市城区内。 第四条 聘用省工商局法律顾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工商局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布聘请条件、报名时间和方式等事项; (二)按照公告的截止时间接收报名人员资料后,按照条件进行筛选,确定候选人; (三)与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和省律师协会进行沟通联系,核实候选人相关情况,并征求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意见; (四)将候选人情况报经局领导审查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聘用人选; (五)首次聘用的法律顾问,按照年度先签订为期1年的聘用合同,以后根据其实际工作业绩,决定是否续聘及续聘期限; (六)颁发聘书,在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发布聘用公告。 第五条 省工商局法律顾问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 对省工商局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协助省工商局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或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对省工商局起草或者拟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 受省工商局委托,代理有关行政诉讼案件; (五) 受省工商局委托,代理有关刑事、民事诉讼案件,或者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案件; (六)代理或者协助省工商局处理有关涉法的疑难复杂信访工作; (七)研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八)协助省工商局处理与有关新闻媒介之间的重大涉法事务; (九)承办省工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省工商局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由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相关材料,提出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第六条 省工商局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省工商局局长同意,列席省工商局有关会议,就讨论议题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或者提出建议; (二)受省工商局法规处邀请,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省工商局一定时期的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法律意见; (三)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现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方面的重大涉法问题,有权主动向省工商局提出法律建议书;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工商局领导批准后,可查阅上级机关和省工商局的有关文件、内部资料。 第七条 省工商局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同时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处理法律事务,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合法,依法维护省工商局的合法利益; (二)按照省工商局规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开展法律事务活动,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三)在相关诉讼活动中,不得同时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办理法律事务,不得担任全省各级工商局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四)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五)不得利用省工商局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他人代理或者代办有关工商注册登记、档案查询以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务; (六)不得利用省工商局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省工商局法律顾问事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有违职业道德或者有损职务声誉的活动; (七)自觉做到遵纪守法。 第八条 省工商局法律顾问的基本酬金为每年每人2万元。有关案件需要法律顾问代理复议或者诉讼的,根据所代理的个案的难易程度,与法律顾问协商个案代理费用。个案代理费用报局领导审批,在结案后支付。 省工商局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省工商局年度经费预算,从行政复议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本规则由省工商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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