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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2009)


【颁发部门】 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已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9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0月13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2009年9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本法规名称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三、删除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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