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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10]67号)要求,为推动地方加强屠宰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责任,提高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经商财政部同意,2010年,商务部继续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以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为根本宗旨,从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监管体系、畅通公共服务渠道、建设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和推进企业标准化改造等方面着手,构建企业规范经营、政府高效监管、行业严格自律、舆论有效监督的全方位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二、建设内容 (一)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对屠宰企业的日常检查制度,监督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查验、宰前停食静养、屠宰操作规范、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规定,切实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等制度;加快推进屠宰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探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二)健全监管体系,提高监管能力。整合、充实、加强现有商务执法力量,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快速检测、调查取证、防护等执法装备,落实执法队伍编制和执法经费,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违法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畅通公共服务渠道,提高监管效能。建设以省、市两级12312咨询服务与举报投诉中心为主体,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制度机制为保障,具备举报投诉、预测预警、信用分类管理、数据统计、咨询服务等功能的社会监管网络,畅通公共服务渠道,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四)建设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创新监管方式。建设省、市、县三级屠宰监管工作平台,在符合定点设置规划的规模以上屠宰厂(场)安装现场监控设备,覆盖生猪进厂(场)查验、待宰、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肉品出厂(场)等关键环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将省、市、县三级工作平台上下贯通,并与屠宰企业现场监控装置横向连接,保证实时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定点资格审查、人员资质认证、分等定级、日常监督、无害化处理等的信息化管理。 (五)推动屠宰企业升级改造,提高行业标准化水平。对西部老、少、边、穷地区符合定点设置规划的中小型屠宰企业进行标准化改造,更新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等设备,建立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培训屠宰企业管理人员、加工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提升内部肉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工作安排 经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试点地区,要统筹推进本地市场监管及“放心肉”体系建设,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择优给予支持。试点地区在具体项目安排、项目实施及项目验收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商务部的有关要求。 (一)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1.项目建设任务。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领域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9]12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7号)规定的具体任务实施。 2.申报项目条件。试点地区推荐符合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和县市,向商务部申报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经审核后列入当地项目安排。具体条件如下: (1)已建立专门的生猪屠宰等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经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具有一定数量执法人员且正常在岗,全部持有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2)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等执法工作有一定基础,建立了基本的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3)地级以上城市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具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配备了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工作经费有保障。县(市)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安排专人负责举报投诉服务有关工作。 (4)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对商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有明确意见和工作部署。已按要求整合执法队伍的,优先考虑实行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3.申报项目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主要包括: (1)《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附后)。需经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工作安排等。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对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做出具体详细安排。 (3)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当地编制、财政部门关于商务执法机构、编制及经费等方面的文件(复印件);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当地政府关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申报单位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或联系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执法工作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目录,以及对执法队伍人员管理、举报投诉工作经费等详细情况说明。 (4)工作总结。包括近三年开展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等执法工作情况,或者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4.项目验收。2011年1季度,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验收规范〉的通知》(商秩字[2009]3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商秩字[2009]26号)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财政部、商务部确定的标准及程序拨付资金。 (二)屠宰监管技术系统。 1.项目建设任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按照《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和《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技术要求》(附后)要求,统一建设屠宰监管技术系统。 2.申报项目条件。由试点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申报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经审核后列入当地项目安排。具体条件如下: (1)按照《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要求,已制定本省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初步完成审核换证工作,有关屠宰行业监管制度和措施完备。 (2)已完成省级12312中心转型,安装12312举报投诉系统。70%左右的地级以上城市具备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条件。 (3)所辖市、县80%以上已建立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机构,人员、场地和经费已落实。 (4)落实了一定的配套资金。 3.申报项目的材料。主要包括: (1)《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表》(附后)。 (2)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建设目标、总体思路、基本任务、主要措施、资金使用、具体安排等。 (3)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及审核换证工作情况材料。 (4)屠宰行业管理基础材料,主要包括所辖市县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及工作情况。 (5)有关证明材料。屠宰行业管理制度及安排配套资金的书面意见等。 (6)本地区符合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规模以上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4.项目验收。2011年1季度,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按照《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和《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技术要求》内容进行验收,并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验收报告,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进行审核,并视情况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三)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 1.项目建设任务。2010年,支持西部地区符合定点设置规划的屠宰企业进行标准化改造,具体内容包括:购置或改造屠宰生产线和操作设备,购置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主要为常规理化检验设备)、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安装现场监控设备,建立内部信息化质量管理系统等。 2.申报项目条件。试点地区推荐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向商务部申报标准化改造项目,经审核后列入当地项目安排,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企业数量应不超过12家。具体条件包括: (1)符合本地区根据《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修订的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连续经营二年以上。 (2)承担本地区主要肉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任务,上一年度生猪实际屠宰量3万头以上20万头以下。 (3)管理制度健全,过去一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4)所在地区属老、少、边、穷地区。现有设施和条件达不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标准。 (5)企业有投资改造的意愿,落实了一定的改造资金,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6)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3.申报项目材料。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主要包括: (1)《中小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表》(附后); (2)本企业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上一年度生猪实际屠宰量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4)标准化改造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工作措施、资金安排、工作安排等。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项目验收。2011年1季度,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鲜、冻片猪肉》(gb9959.1)等标准,以及《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一星级以上企业标准,对本省标准化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拨付奖励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切实加强对市场监管及“放心肉”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完整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积极争取当地配套资金或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二)加强统筹规划。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扎实推进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屠宰监管技术系统、中小型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等项目,整合利用各项目资源,实现集成建设、统一维护。要坚持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原则,抓紧推进市场监管及“放心肉”体系建设,保证《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有效落实。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动态跟踪、进度管理、绩效评估和统计分析,按季度向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报送进展情况。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定期开展检查评估,提出工作改进要求,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实施督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统一指导,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材料要统一装订,具有查询目录(规范式样附后),并于2010年9月10日前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附件:1《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 2《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表》 3《中小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表》 4《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5《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技术要求》 6《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式样》(略) 7《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略) 8《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式样》(略) 9《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略) 10《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式样》(略) 11《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略)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手机

 

电话

 

传真

 

邮箱

 

通讯地址

 

邮编

 

申报理由:

 

 

 

 

 

 

 

(申报单位盖章)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推荐单位盖章)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注:本表格可从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下载电子版:sczxs.mofcom.gov.cn 附件:2 屠宰监管系统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手机

 

电话

 

传真

 

邮箱

 

通讯地址

 

邮编

 

申报理由:

 

 

 

 

 

 

 

(申报单位盖章)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注:本表格可从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下载电子版:sczxs.mofcom.gov.cn 附件:3 中小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表

企业名称

 

负责人

 

定点屠宰资格证编号

 

营业执照号

 

联系人

 

职务

 

手机

 

电话

 

传真

 

邮箱

 

通讯地址

 

邮编

 

申报理由:

 

 

 

 

 

 

 

(申报单位盖章)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推荐单位盖章)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推荐单位盖章)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注:本表格可从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下载电子版:sczxs.mofcom.gov.cn 附件:4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为指导各地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利用半年左右时间,建立统一的屠宰监管工作平台(简称监管平台),在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关键环节安装监控终端,并与监管平台加以连通,形成从省、市、县到企业纵向贯通的监管系统,实现对生猪屠宰行业的信息化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肉品生产安全保障水平。 二、建设内容和要求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是推进生猪屠宰行业监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由商务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控终端两部分组成。 (一)监管平台。是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生猪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的电子化载体,也是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窗口,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平台架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建设监管平台,并预留与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接口,省、市、县三级主体按照相应权限使用。监管平台应包括前台主页面和后台操作页面。地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安装视频存储及查看设备并充分共享使用现有12312平台硬件设施(包括一体机、数据硬盘和管理设备等),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安装视频查看设备。 2.模块化管理。设置定点资格审查、日常监管、证章管理、人员资质认证、分等定级、无害化处理、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和视频监控等常态模块,并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模块,对屠宰监管相关内容进行信息化管理。 3.信息的报送、汇总、分析和查询。具备信息的接收和存储功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屠宰企业可以根据权限登陆监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可按照特定要求对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自动生成相应的报表;为商务主管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4.在线办公。通过后台操作页面,进行定点设置、企业分级、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等项目的申请和初审;发布行业管理有关信息,开展宣传和培训等。 5.平台衔接。屠宰监管平台建设应与12312咨询服务与举报投诉系统和可追溯系统建设统筹安排。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控终端。监控终端是商务主管部门对定点屠宰企业进行远程监控的依托,应达到以下要求。 1.覆盖范围。监控终端应覆盖试点省、市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安装在生猪进厂(场)查验、宰前停食静养、同步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和肉品出厂(场)等关键环节。 2. 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存和查阅。有条件的地区,将视频监控资料通过远程传输保存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监控端,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将资料保存在企业监控端,保存期至少为3个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保存期内,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调出相应资料进行查看。 3.实时监控。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可通过网络和监控设备,对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关键环节进行远程实时监控。 三、责任分工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省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建设统一监管平台,设置各级使用主体的使用权限;建设集中式数据库,配备数据存储和管理设备,对行业管理相关数据进行集中处理;为符合条件的市商务主管部门配备视频存储及查看设备;为符合条件的县商务主管部门配备视频查看设备;统一招标确定屠宰企业监控设备提供商,以及与屠宰厂联网所需的网络信息服务运营商;制定规范平台运行的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系统使用人员的培训。 (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调适,确保与监管平台联通;负责本市监管平台页面的运行和维护;通过视频服务器和查看设备,对本市屠宰企业进行实时远程监控;培训企业信息报送和监控终端维护人员。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视频查看设备,对本区域屠宰企业进行实时远程监控;通过远程监控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指示,及时前往实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配合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安装监控设备,并负责日常运转和维护;负责建立存储视频监控资料的数据库;按照商务部确定的信息报送规范,报送有关信息。 四、资金支持方向 中央财政对屠宰监管技术系统试点地区实施奖励,分监管平台资金和屠宰企业监控终端资金两部分,由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监管平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发监管平台应用系统,购置平台专用硬盘、管理机、服务器、视频存储及查看设备等硬件设备以及开发或购买平台所需软件系统。屠宰企业监控终端资金根据各地按规划允许保留的屠宰企业数量核定,主要用于屠宰企业安装现场监控及数据存储等设备。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任务重,技术含量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要注重将建设监管系统与协助企业进行信息化管理相结合,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要制定完善的配套制度和措施,配备专人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确保监管系统运转流畅,发挥实效;要加强对技术标准的总结和研究,为监管系统在全国的推广积累经验。 附件:5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技术要求
为指导和规范各地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开发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术语和定义 (一)屠宰监管技术系统(以下简称支撑系统) 支撑系统分为屠宰行业信息监管与屠宰企业关键环节视频监控两部分,分别由屠宰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和屠宰企业监控终端实现其相关功能,监管平台在完成屠宰行业监管信息电子化的同时,完成与屠宰企业监控终端视频信息的互联互通。 (二)监管平台 监管平台是根据商务部统一要求,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行建设实施,对屠宰行业相关数据实行省、市、区(县)三级综合信息监管,并对屠宰加工流程规范化水平进行综合分析的公众服务信息化项目(监管平台涵盖本省所属各市、区(县)级监管子平台)。 (三)屠宰企业监控终端 屠宰企业监控终端由图像采集、图像格式编码、图像压缩、图像本地化存储等视频前端设备所组成,可将各视频采集点所监控的数据流信息按要求存储,同时可根据需要实时上传监管平台。 二、监管平台设计原则 (一)模块化和结构化 监管平台应由层次化的程序模块构成,模块之间的组成需有相应的设计规范,通过结构化的设计确定平台结构元素之间的耦合关系。 (二)一致性和完整性 监管平台在采集、通信、存储方面的数据格式要有一致性设计理念,保证数据交互的准确性;监管平台应作为统一整体出现,系统功能应尽量完备。 (三)简单性 在完全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前提下,监管平台应具备框架结构清晰、操作智能便捷、业务逻辑合理等特点。 (四)可扩展性 监管平台应具有一定的可扩展性和灵活性,可采用模块化结构以降低耦合性的方式,动态扩充、增强平台功能。 (五)可靠性 监管平台系统硬件和软件在运行过程中应具备长时间高负荷运转、抗异常情况干扰、自我诊断分析的能力,可通过平台故障时间间隔、平均运维时间等性能指标对平台可靠性进行衡量。 (六)安全性 监管平台应对系统安全及数据安全进行相应处理,完全避免监管平台自身漏洞缺陷的存在,并可对恶意攻击行为进行防护,保证数据存储、传输过程中的可靠性、保密性。 三、监管平台功能布局 (一)系统综合管理 1.用户管理。登记用户名称、密码口令、联系方式、所属地区等信息,生成系统合法用户,可对系统用户进行多种索引联合分类查询。 2.权限管理。对系统功能权限的名称、链接地址、权限描述进行添加和编辑。 3.用户组管理。根据用户类别、工作职能、操作范围进行划分归类,分组进行用户权限控制。 4.站内邮件系统。平台内部用户间邮件收发,即可点对点发送,也可进行群发,实现平台内部通信。 (二)备案登记管理 1.企业备案管理。对屠宰企业备案登记号、企业性质、定点屠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号等组织机构信息、年屠宰规模、是否有相应屠宰加工设备等企业附加信息进行备案登记。根据企业的地域分布、屠宰量、机械化程度等分地区统计企业数量。可以企业名称、定点屠宰资格证号、企业备案登记号为联合索引进行模糊查询。收集、汇总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 2.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备案管理。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所属地区、技术人员类型(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无害化处理人员、屠宰生产技术人员)、所属企业、人员照片等信息进行备案登记。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地域分布分地区统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可以证件编号、人员姓名、所属地区、技术人员类别(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无害化处理人员、屠宰生产技术人员)为联合索引进行模糊查询,并可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证书的打印和颁发。 3.屠宰管理执法人员备案管理。可对执法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所属地区、证件编号、证件有效期、人员照片等信息进行备案登记。可分地区统计执法人员数量,以证件编号、人员姓名、所属地区、身份证号为联合索引进行模糊查询,并可对执法人员进行证书的颁发和打印。 (三)企业分级管理 1.企业等级认定。企业用户可在线申请等级认定,填写屠宰企业等级申请表。可对等级评审流程的步骤进行管理,动态增删评审步骤。可以企业编号、企业名称、申请级别、所属地区为联合索引,对当前申请等级认定的企业名称、申请认定级别、评审进展等信息进行模糊查询,并可对企业的等级认定步骤进行流程化操作。 2.专家库管理。对专家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所属地区、技术职称、行业类别、人员照片等信息进行备案登记,建立专家库。可对参加现场审查的审查组成员进行随机抽选。 (四)数据信息综合管理 1.数据信息采集。对企业在自营、待宰两种模式下采购、静养、无害化处理、屠宰、预包装、肉品出厂(场)等关键环节的过程化生产、经营信息进行定制化采集。对本地区企业数量、企业分类、生猪来源、肉品安全、肉品流通、市场销售构成等生猪屠宰行业基本情况,及地方立法、管理机构设置、执法队伍和人员等行业管理基本情况信息进行定制化采集。 2.数据信息管理。可对人员备案、企业资格申报、无害化补贴申请等基本数据信息履行行政审批和管理的职责。 3.数据信息汇总分析。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地区行业基本情况、行业集中度情况、行业数据、执法情况、无害化处理情况等方面,对平台采集部分相关入库数据进行合并、挖掘、统计,通过采用web图表工具、数据挖掘工具、报表工具等来支持实时分析结果的多样化展示。 (五)视频监控管理 1.视频图像管理。针对监控图像进行相应的综合管理,完成实时监控视频信息的上传和控制管理信息的下行,可进行远程图像录播、远程图像控制、图像汇聚管理等操作。 2.终端设备管理。针对企业端监控设备进行远程管理和故障维护,可进行监控设备识别、设备配置调试、系统故障实时监测等操作。 3.视频资源管理。针对视频监控数据的实时录播和共享,可通过互联网进行图像资源外部共享、授权分控web访问、事件记录和索引查询等操作。 (六)在线培训管理 针对培训材料进行综合管理,平台管理者可实时上传培训资料(文字、视频、图表、语音等),达到受训者实时在线培训的建设目标,可进行图文模板管理、资料分类管理、资料在线编辑、在线点播等操作。 (七)平台内容综合管理 可对省级监管平台、市级、县(区)级监管子平台对外信息发布窗口的界面风格、整体布局、发布内容,可进行信息分类、图文编排、站内搜索等操作,动态地向企业和社会公众发布行业信息、政策信息、行业资讯、地方动态信息、专题研究等方面内容信息。 四、支撑系统软、硬件 (一)系统硬件设备
 

设备名称

说明

监 管 平 台 部 分 设 备

硬件防火墙

可过滤支撑系统与外网之间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包,可用来保护支撑系统内部的网络安全

应用服务器

可选用刀片式服务器或机架式服务器,用以部署运行支撑系统源程序的应用服务器中间件

数据库服务器

支撑系统的数据库系统软件运行其上,为系统的应用部分提供数据存储、数据访问等方面服务,可选用低端小型机或刀片式服务器

磁盘阵列

多台服务器共用的附加外设存储设备,用于扩展服务器的永久存储空间,应置于san或san+nas存储模式结构下,可支持raid(0/1/5)硬盘冗余技术

磁带库

基于磁带的备份系统,提供自动备份和数据恢复功能,可结合磁盘阵列形成网络存储系统

负载均衡设备(可选)

负载均衡设备可扩展支撑系统服务器的带宽及吞吐量,提高系统并行处理性能

控 部 分 设 备

监控探头

监控视频的前端采集设备,安装于屠宰企业的各关键环节采集点

硬盘摄像机(dvr)

可将屠宰企业监控设备的视频流信息经过格式化压缩存储在设备硬盘中

视频服务器(dvs)

 

可将输入的监控视频信号数字化处理后,以数字信号的模式传送至监管平台,实现远程实时监控

视频监控管理服务器

可部署、运行相关视频监控管理软件,进行权限控制、设备管理、视频点播、目录管理等相关操作

(二)系统软件工具

软件名称

说明

数据库软件

可将数据集依照某种数据模型组织起来并永久保存于存储器中的软件系统

服务器操作系统

可对服务器硬件进行管理控制的软件系统,使计算机的使用和维护更加方便

备份软件

可运行于磁带库之上的备份软件,完成磁带库的管理和控制工作,并可快速恢复系统和关键数据

应用服务器软件

可为支撑系统提供基础软件平台的支持,应具有安全管理机制、部署和管理机制、消息中间件、 跨平台支持等技术特性

视频监控管理软件

应由目录管理、录像播放、解码控制、服务器端视频管理、客户端应用管理等模块组成,可进行用户权限管理、设备信息目录管理、远程接入管理、视频流数据转发、视频流数据获取等操作

五、支撑系统维护 支撑系统的维护主要根据省级、市级、区(县)级进行分工维护。支撑系统属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主建设,并与商务部建立的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在数据上无缝融合,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成立技术研发及维护部门负责系统建设、后期技术及数据维护工作。 (一)省级维护工作 主要是根据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的技术要求建立功能完善的支撑系统(包括监管平台和屠宰企业监控终端)以及相应的市级监管子平台和区(县)级监管子平台,并根据需要进行升级、二次开发等后期运维工作。 (二)市级维护工作 主要使用本省的监管平台中相应的市级管理功能模块,达到对本地区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的目的,并根据自身需要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本地区子平台功能完善意见。 (三)县(区)级维护工作 主要使用本省的监管平台中相应的区(县)级管理功能模块,达到对本地区屠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并根据自身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本地区子平台功能完善意见。 六、支撑系统技术接口 省级监管平台与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标准接口进行衔接,达到各上下级应用间互联互通、数据信息共享的目的。支撑系统与其它独立应用系统间应采用xml等主流数据表现样式作为数据交换格式,按照统一的支撑系统数据规范作为数据传输的标准,应用webservice技术进行多平台间数据的互联互通、无缝式共享融合。支撑系统对外开放标准化api,满足平台间的远程调用,可实现控制数据的下行与采集数据的上行,并通过标准化的api提供通用的功能集。各支撑系统开发人员通过使用系统间的 api 函数库开发相应功能,减轻系统间与交互数据相关功能的实现难度。 (一)标准查询接口 平台间通过标准查询接口,实现异构平台间的相关信息查询,实现监管平台间的数据共享。 (二)文件传输接口 通过文件传输的方法,以发送格式化文件的方式实现平台间数据共享。 (三)信息交互接口 指以xml为主的小型格式化信息,通过平台间的直接通信实现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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