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推动科学发展观及正确政绩观的树立和落实,确保南宁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和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国家监察部、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城区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各开发区管(工)委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与市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市直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一)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定期研究环保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将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坚持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把环保目标完成和履行环保法律职责情况作为干部任用考核和年度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健全,环保能力建设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
(二)辖区环境质量。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水污染防治成效明显,工业污染源做到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完成较好。环境质量综合指标和流域水体、跨行政区界断面、饮用水源水质以及区域大气、噪声达标率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要求,辖区内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三)生态及循环经济建设。生态、循环经济建设规划(方案)比较科学。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和建设不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推进加快,组织实施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积极有效,森林覆盖率、人均绿化率、自然保护区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均达到规定要求。培育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少投入、高产出、低污染,单位产品能耗、水耗和物耗及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明显降低。
(四)环境综合整治。综合整治规划(方案)符合环境容量和资源保证能力的实际,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保设施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加快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控制。开展小流域环境整治,辖区河流、小溪等清淤保洁措施落实。城郊结合部、城中村及农村环境面貌得到改善。创建生态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环境优美乡镇、绿色社区和生态村活动成效显著。
(五)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率、“三同时”(环保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入使用)执行率达到规定要求,无未批先建的情况发生。坚持依法行政,环保执法权威性得到维护。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及时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无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事故发生。
三、考核评价方式
每年考核指标由环保部门根据考核内容,结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研究确定(考核的具体指标和评分细则见附件)。
考核结果按分数分为90分(含90分)以上;80-89分(含80分);60-79分(含60分);60分以下共四个档次。分别依次列为实绩突出、实绩较好、实绩一般、实绩较差四个等次。
四、考核组织实施
(一)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遵循统一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结果与绩效考评、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二)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工作结合年度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三)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以县、区、开发区及部门自查、市考核领导小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区、开发区及部门每年的考核自查于12月30日前完成,市考核领导小组于次年元月30日以前完成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考察和定量分析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评价意见。
(四)考核工作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被考核人并存入干部文书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环保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环保工作实绩较差,未完成环保目标或履行环保职责不好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视具体情况,在1-2年内不能提拔使用;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南宁市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评分细则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
分值
评分办法
1
履行环境保护领导职责情况(13分)
环境保护工作列为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1
按实绩评分
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有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环保工作领导机制,设有专门的环保目标责任制、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能正常运转
2
按实绩评分
政府领导班子专题研究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
2
按实绩评分
对群众的环境信访和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认真及时地解决处理,未因此造成集体越级上访和恶劣影响
2
按实绩评分
按干部双重管理规定在任免县、区环保局领导干部时应事先征求市环保部门意见
1
按实绩评分
环保部门行政、事业经费按标准在地方财政中足额安排。(或落实环保部门环保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
2
以实际情况评分
当地环保机构建设,生态与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情况
3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标准评分
2
辖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35分)
县城环境质量各项指标优于或等于上年,主要河流水质符合相应区域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4
按年均值评分,达标率达不到80%的不计分
空气环境质量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氮年日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3
按年均值评分,达标率达不到80%的不计分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不超过59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不超过69分贝
3
按年均值评分,达标率达不到80%的不计分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
5
未达100%的不计分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完成情况
8
以市下达的年度指标和当年完成的统计数据进行评分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完成情况
8
以市下达的年度指标和当年完成的统计数据进行评分
实施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布局情况
4
按市安排的任务完成情况评分
3
生态及循环经济建设(14分)
组织实施农村小康工程创建生态村情况
2
按环保目标责任完成的得分
环境优美乡镇、绿色社区活动成效显著
2
按实绩评分
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情况
3
按实绩评分
开展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情况
3
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100%
辖区内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
4
按计划进度完成工作有成效
4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23分)
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3
按实际评分
辖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6
无污水处理厂的不计分,处理率按实际评分
取缔和淘汰任务完成情况
3
根据实绩情况计分,未完成当年任务80%的不计分
企业限期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2
根据实绩情况计分,未完成当年任务80%的不计分
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项目情况
3
根据实绩情况计分,未完成当年任务80%的不计分
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
未完成当年任务80%的不计分
5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
(15分)
不制定、出台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悖的政策措施
2
发现出台有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悖的政策的,不得分
不袒护、包庇环境违法行为,不干预环保部门的正常环境管理审批
2
发现有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阻碍环境执法,影响恶劣的不得分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干预建设项目的正常环境管理审批
2
发现有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实施重大建设行为的,不得分
无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没有出现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2
出现前述情况不得分
对国家、自治区、市明令关停、淘汰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关停
2
查出有未完成的不得分
群众满意度
5
根据群众问卷调查满意度、群众民主评议情况、群众座谈会情况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