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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颁发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23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安徽省禁止赌博条例(1986年3月1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改) 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三、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决定(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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