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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陕建函[2010]4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二、对监督人员和监督机构的考核,我厅将另行发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尽快确定监督机构的职能及编制,按规定配齐监督人员。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监督机构认真依法履行职责。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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