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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电监办关于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电监办

【发文字号】 浙价资[2010]2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加大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降耗工作力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0〕188号)的要求,现就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其中,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电监办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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