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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平湖市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资[2010]2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平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的请示》(平发改价〔2010〕25)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同意你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4.80元,城市燃气企业可根据用户的用气量和供气要求,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下浮15%的幅度内分档确定价格,具体分档价格由你局审定。 三、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8月25日(售气时间)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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