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财政局: 你县《关于契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嫩财呈〔2010〕4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黑财农村〔2009〕22号文件的适用范围及期限问题。《省财政厅关于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执行问题的批复》(黑财农村〔2009〕22号)适用于全省。该批复虽为2009年出台,但系根据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做出的批复,而财税〔2005〕45号文件已由省财政厅于2005年4月22日以翻印〔2005〕39号发至各地执行,因此该批复的适用期限应为2005年4月22日以后。可以确认,你县2008年实施的房屋拆迁行为,在国家文件规定的适用期限范围之内。 二、关于住宅与非住宅问题。财税〔2005〕45号文件中的减免规定,仅适用于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购置非住房的不享受减免政策。 三、关于重新购置问题。由于拆迁居民的原有房屋已被灭迹,因此,无论是调换、回迁还是异地回迁,均属于重新购置房屋的一种方式。 鉴于上述规定,你县被动迁居民17户等因拆迁非住宅而以回迁或异地回迁方式偿还非住宅面积的,不论是否超出原面积部分,均应依法足额缴纳契税。 此复。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