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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推荐宋庆龄基金会爱心助学计划2010―2011学年度贫困大学新生资助名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琼教财[201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教育(教科)局,各有关学校: 2010年8月16日,我厅与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签署《宋庆龄基金爱心三助计划协议书》。按照该协议,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宋庆龄基金会将在我省启动“爱心助学----让大学新生求学之梦飞起来”捐助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助学金金额及期限: (一)资助人数:共50人;各市县和各有关学校按照《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爱心助学计划贫困大学新生资助指标分配表》的名额上报。 (二)资助额度:每人资助额度5000元。 二、申请人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勤奋诚实、品学兼优; (二)2010年高考录取为本科第一、二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 (三)优先照顾孤儿、单亲家庭的子女,家庭成员遇难、伤残、长期患病的学生。 (四)已享受其他形式捐助的学生不再列入本资助项目。 三、申请审批和助学金发放程序: (一)省教育厅下达通知,分配各市县和各有关学校资助名额; (二)各市县教育局和各有关学校发布通知,组织贫困大学新生填写《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爱心助学受助学生申请表》,按表格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各市县教育局和各有关学校认真审核贫困大学新生上报的材料,确认资助对象条件,按照分配名额评选出符合条件的贫困大学新生,并将确认名单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各市县和各有关学校收集所确认贫困大学新生的银行卡,填写《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爱心助学受助学生汇总表》,于2010年8月27日前将申请表、汇总表及相关资料上报省教育厅。其中,相关资料包括受助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五)省教育厅审理各市县和各有关学校贫困大学生名单,并向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提供贫困大学生名单。 (六)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按省教育厅提供的贫困大学生名单,向受助学生指定银行卡(存折)汇入助学金,并将汇款单复印件提供给省教育厅。 (七)各市县教育局和各有关学校通知受助学生领取银行卡,并在《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爱心助学受助学生汇总表》签字,以确认领取助学金。 (八)受助学生在领取银行卡时签订《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捐资助学协议书》。 (九)助学金发放完毕,各市县教育局和各有关学校将《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捐资助学协议书》、《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爱心助学受助学生汇总表》加盖公章,报送省教育厅。 (十)省教育厅与宋庆龄基金会各自留存一份《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捐资助学协议书》与《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爱心助学受助学生汇总表》存档。 联系人:教育厅财务审计处 赵克,刘晓鸿;联系电话:65358923。 附件:1、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爱心助学计划贫困大学新生资助指标分配表 2、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爱心助学受助学生申请表 3、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爱心助学受助学生汇总表 4、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捐资助学协议书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爱心助学计划贫困大学新生资助指标分配表

市县

资助指标

海口市

4

三亚市

2

儋州市

3

文昌市

2

琼海市

2

万宁市

2

五指山市

2

东方市

2

定安县

2

屯昌县

2

澄迈县

2

临高县

2

昌江县

2

乐东县

3

陵水县

2

白沙县

2

保亭县

2

琼中县

2

海南中学

2

国兴中学

2

海南师范大学附中

2

农垦中学

2

农垦实验中学

1

琼州学院附中

1

合计

50

附件2: 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爱心助学受助学生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近 期

免 冠

照 片

民 族

 

籍贯

 

政治面貌

 

高中就读学校

 

高考成绩

 

身份证号

 

录取学校

 

专业

 

家庭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长姓名

 

紧急事务联系人

 

家庭电话

 

移动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卡/存折号

 

申请理由

 

 

 学生签名:

高中学校

推荐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教育主管

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宋庆龄基金会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请附本人身份证、中国银行银行卡和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3: 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爱心助学受助学生汇总表

序号

姓名

出生年月

籍贯

高中就读学校

录取院校及专业

开户银行

银行卡/存折号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学生领款签名

 

 

 

 

 

 

 

 

 

 

 

 

 

 

 

 

 

 

 

 

 

 

 

 

 

 

 

 

 

 

 

 

 

 

 

 

 

 

 

 

 

 

 

 

 

 

 

 

 

 

 

 

 

 

 

 

 

 

 

 

 

 

 

 

 

 

 

 

 

 

 

 

 

 

 

 

 

 

 

 

 

 

 

 

 

 

 

 

 

 

 

 

 

 

 

 

 

 

 

 

 

 

 

 

 

 

 

 

 

 

 

 

 

 

 

 

 

 

 

 

 

 

 

 

 

 

 

 

 

 

 

 

 

 

 

 

 

 

 

 

 

 

 

 

 

 

 

 

 

 

 

 

 

 

 

 

注:本表一式二份,由教育厅与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各一份存档 市(县)教育局(公章):     附件4:
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捐助协议书
甲方: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 乙方: 学生 为了帮助家庭困难的优秀贫困学生克服困难,完成学业。也为了保障捐助款项发挥真正的助学之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捐助助学金。助学范围:学杂费、资料费及其它在校学习费用。 二、乙方取得甲方资助的条件为:遵纪守法,勤奋诚实,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甲方捐助乙方助学金。协议生效后,以现金方式资助乙方,款项由甲方发放。 四、乙方在校期间认真履行自己作为学生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学兼优;应勤俭节约,不乱花来之不易的助学款,要把每一分钱用在关于学习和生活上,所受助学款项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五、经甲方核实,乙方提供的助学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不实或者使用其他欺骗手段获取资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期内全额退回所收甲方捐助资金。 六、乙方在自身条件允许和不耽误学业的情况下,适当协助和参与甲方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性服务或宣传活动。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协议签订日期: 乙方(受助学生)签字(盖手印): 协议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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