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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测绘局

【发文字号】 赣测发[2008]9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测绘行政执法行为,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2、《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江西省测绘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测绘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测绘违法行为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合理确定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禁止处罚偏轻偏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程序正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全面考虑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得片面考虑某一情节而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第七条 随本规则同时下发《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本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执行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 对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超出《执行标准》的行政处罚,应当特别报请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包括分管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二)经医疗鉴定,当事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上述第(三)项情形,应予以告诫,并登记违法行为。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根据违法事实和危害后果,有上述减轻处罚情形的,按照《执行标准》以降低一个执行标准给予行政处罚;有上述从轻处罚情形的,按照《执行标准》以较低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抗拒检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做虚假陈述的; (七)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根据违法事实和危害后果,有上述从重处罚情形的,按照《执行标准》以较高标准或者提高一个执行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一般处罚。 第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审核制度。 测绘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 办案机构查处违法案件提出的处罚建议,应当在案件处理审批表中说明建议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送法制机构审核。 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执行标准》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认为办案机构处罚建议不当或者提出变更处罚建议的,应当在案件处理审批表“法制部门意见”一栏中说明理由。 办案机构提出的处罚建议没有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法制机构应当退卷并要求办案机构作出说明。 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复杂疑难、违法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经本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层级监督制度。 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发现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要建议整改或者责令纠正。 第十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处罚案件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或者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六)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七)有其他滥用自由裁量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执行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行使《执行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则和《执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第一部分:细化的行政处罚项目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细化标准: 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不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能够在限期内补办审批手续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补办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未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不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采取有效措施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停止建立,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未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停止建立,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细化标准: 1、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采用,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后果。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办理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按照要求办理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采用,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采用,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细化标准: 1、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利用,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后果。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办理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按照要求办理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利用,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利用,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细化标准: 1、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确有必要采用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能够在限期内补办审批手续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补办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确无必要采用的,责令限期停止采用,能够在限期内停止采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确无必要采用的,责令限期停止采用,在限期内拒不停止采用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细化标准: 1、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 有效措施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办理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按照要求办理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法律依据: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消除影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情节轻微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办理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可以并处3000元的罚款; 2、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情节较重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情节严重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标准: 1、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拒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测绘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拒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测绘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传播、转让、转借或者商业性复制 法律依据: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传播、转让、转借或者商业性复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擅自对测绘成果进行传播、转让、转借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擅自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商业性复制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法律依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细化标准: 1、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情节轻微并且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在限期内收回已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办理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按照要求办理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部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在限期内收回已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全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在限期内收回已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法律依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细化标准: 1、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情节轻微并且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上交非法使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办理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按照要求办理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提供单位许可少量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上交非法使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提供单位许可大量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上交非法使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改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法律依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改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的。 细化标准: 1、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合法,或者改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对国家安全未造成影响,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的,责令限期补办使用许可手续。能够在限期内办理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办理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单位改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对国家安全造成轻微影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单位改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对国家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非法,或者改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对获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全部或者部分丢失、被窃,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 法律依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获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全部或者部分丢失、被窃,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的。 细化标准: 1、对获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部分丢失、被窃,能够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补救的,免予经济处罚; 2、对获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部分丢失、被窃,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获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全部丢失、被窃,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不按规定标示版权所有者或者擅自改变版权所有者 法律依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不按规定标示版权所有者或者擅自改变版权所有者的。 细化标准: 1、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不按规定标示版权所有者或者擅自改变版权所有者,造成的社会影响轻微并且没有非法获利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办理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按照要求办理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不按规定标示版权所有者,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有非法获利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擅自改变版权所有者,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有非法获利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法律依据: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细化标准: 1、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涉及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国家秘密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在限期内改正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00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涉及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涉及国界线或者国家秘密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 法律依据: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细化标准: 1、经审核批准的地图,一般问题未按照审查意见修改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在限期内改正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00元的罚款; 2、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有关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内容未按照审查意见修改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有关国界线、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称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未按照审查意见修改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者影响使用效能、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拒不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细化标准: 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对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轻微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整改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完全损毁或者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属于国家等级以下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完全损毁或者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属于国家等级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细化标准: 1、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情节轻微或者对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较小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在限期内改正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情节较重或者对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情节严重或者对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监督和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细化标准: 1、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能够按照要求改正的,免予经济处罚;拒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或者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擅自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 法律依据: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擅自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查手续。能够在限期内补办的,免予经济处罚; 2、擅自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责令限期补办审查手续。逾期拒不补办,并且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下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责令限期补办审查手续。逾期拒不补办,并且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不细化的行政处罚项目
一、因无罚款规定,不予细化的行政处罚项目 (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毁、散失、擅自转让或者未依法提供测绘成果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未经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即向他人提供使用 法律依据: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未经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即向他人提供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测绘项目出资人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罚款幅度较具体,不予细化的行政处罚项目 (四)伪造身份或者掩盖真实使用用途,骗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法律依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伪造身份或者掩盖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真实使用用途,骗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收回其取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未在地图上载明依法核发的审图号,或者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 法律依据: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地图上载明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审图号的; (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的。 (六)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 法律依据: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的; (二)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七)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八)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九)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十)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三、与国家尚未实行的制度相对应的,不予细化的行政处罚项目 (十二)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对外交往,不宜细化的行政处罚项目 (十三)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正在修订,其设定的行政处罚项目,暂不予细化 六、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定的行政处罚项目,罚款的执法主体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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