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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月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夏埠新区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鹰潭市政府

【发文字号】 鹰府办发[2008]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月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月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夏埠新区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依法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夏埠新区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为加速我市城市化进程,全面提升城市品位,保障夏埠新区房屋拆迁安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夏埠新区建设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安置办法 (一)安置对象 在夏埠新区一期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因建设需要,被认定的被拆迁户为安置对象。 (二)安置地点 根据夏埠新区的整体规划要求,安置地初步确定在夏埠中大道两侧,分东、西两块建设安置小区。具体用地范围红线由市规划局确定。安置小区征用的农村农用土地,由政府批准为集体建设用地。 (三)安置方式 被拆迁户采取一户一宅方式在安置小区内集中安置。无论一户一栋、一栋多户、一户多栋的,每户只能在指定的位置小区范围内申请一处占地面积为120㎡的宅基地。 (四)安置小区规划设计 按照夏埠新区详规要求和新型农村村庄规划的特点,结合农村村民居住实际情况,合理布局,采用联排一户一宅的户型设计,底层建筑面积为110㎡,楼层3.5-5层。根据建房户的建房能力,户型按层高分别设计,使安置小区整齐协调、美观大方。 (五)安置小区建设 1.安置小区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统一硬化、绿化、亮化、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讯;统一完成每户基础工程至±0.00,地上建筑物由建房户自行建设,但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改变外观设计和层高。 2.为确保安置小区建设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施工,并在一年内完工,每户建房需交纳1万元保证金,政府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监督,房屋完工验收合格后退返保证金。 3.安置小区的“四通一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给排水、道路硬化、绿化、亮化,每户基础至±0.00的建设资金由政府统一安排,±0.00以上为自建部分,费用由建房户自行承担。 4.安置小区临街一侧由拆迁人负责征用,建设小区公建设施和经营性用房。 (六)安置小区宅基地的分配 采取谁先签拆迁协议,并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完成拆迁的,先安排。同一天签拆迁协议并拆迁的采取抽签形式安排。 (七)组织实施 月湖区成立夏埠拆迁安置小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安置地选址、征地、拆迁、安置分配及建设等工作。 (八)其他 政府统一给拆迁户办理房屋产权证,并减免相关规费。 二、补偿办法 (一)补偿对象 在夏埠新区一期开发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因建设需要,被拆迁的具有合法手续房屋的产权人为补偿对象。 (二)补偿标准 1.石混结构补偿标准:300元/ ㎡,空壳房:250元/ ㎡; 2.石木结构补偿标准:220元/ ㎡,空壳房:180元/ ㎡; 3.框架结构补偿标准:350元/ ㎡,空壳房:300元/ ㎡。 4.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红石(砖)围墙50元/m; (2)厕所、猪牛栏60元/㎡; (3)家庭用压水井500元/口; (4)水泥晒坪30元/㎡; (5)电话移机一次补助:158元/部(不含分机); (6)灶具补偿费:100元/户; (7)有线电视:一个终端补助100元; (8)空调迁移费一台100元; (9)室内谷仓补偿:50元/立方米; (10)一次性搬家费:300元/户; (11)临时过渡安置费:拆迁协议签订至拆迁人完成基础工程至±0.00时间,被拆迁户自行建设时间半年合并累计为临时过渡安置费补偿时间,每月按被拆户房屋面积2元/㎡标准补偿。 (12)拆迁人工费:石混4元/㎡,石木2元/㎡; (13)房屋拆迁通知下达后,产权人按规定时间提前搬迁的,每提前一天奖励100元。 (三)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拆迁人须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五)被拆迁人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房主身份证、户口簿;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有效批准文件;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有效批准文件; 4.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有效批准文件; 5.有关交费票据。 三、凡没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拆迁按月湖区夏埠农村村民土地违法、违章建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处理意见处理。 四、涉及单位住房或房改房的拆迁补偿按国务院305号令和市政府40号令执行。 五、本办法仅适用于夏埠新区建设房屋拆迁及安置。 六、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月湖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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