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防科工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设施和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设施和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国防科工办、省安全监管局 2009年3月17日)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管理工作,巩固民爆行业隐患治理成果,确保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距离符合安全标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以下简称《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2004年以来,全省组织多次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对30余家安全条件达不到《安全规范》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了另行选址,异地搬迁;对其他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加大了安全资金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企业生产、仓储设施外部条件基本达到安全标准要求,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提升。
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速度加快、城镇范围不断扩大,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的外部安全区域被侵占的现象日益显现。一些地方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公共设施的建设中忽视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区域的安全要求,在安全区域内兴建企业、民宅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使部分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生产、储存场所外部安全距离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严重影响民爆行业安全发展。在2008年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百日督查工作中,发现部分新搬迁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外部安全区域被侵占的现象再度出现,形成了新的事故隐患,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活动的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管理工作
民爆物品具有易燃易爆的高危险性,是国家实行严格管制的特殊专控商品,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生产、储存地点是重大危险源。加强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地方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距离是根据民爆物品在生产、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为避免造成严重的人员伤害和重大经济损失确定的与其他设施之间的最小控制距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此范围内建设其他建筑物或设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从坚持科学发展,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重视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的保护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由于外部安全距离达不到标准造成的各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的要求,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对已建的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进行统筹规划,加强管理,严格安全区域建设项目审批。安全区域的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范》的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在安全区域内不得建设民宅、学校、企业等建筑物及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禁止建坟墓、燃放烟花爆竹等。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的监控,对在安全区域内因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形成的事故隐患,要坚决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将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的监控管理工作纳入职责范围,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严防控制区域安全问题的产生。对已经出现的侵占外部安全区域的行为要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立即纠正,迅速整改。
(三)电力、交通、通讯、石油等单位在对输电线路、区域变电站、公路、通讯设施和加油站进行规划建设时,要统筹考虑,避免在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确因国家或省重点项目等特殊原因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承担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迁建费用。
(四)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责任。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标准,严格民爆物品管理,严禁超能力生产和超量储存,民爆物品的生产、仓储设施必须按规定通过具备民爆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本单位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情况的相关数据资料及重大危险源建档,并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加强日常监控,对本单位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保护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随时了解和掌握情况,一旦发现安全区域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为加大外部安全区域监控力度,防止出现反复,企业可对安全区域进行标注,设立明显标志。
四、坚持预防为主,开展专项治理,彻底消除隐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的管理工作,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宣传教育,近期组织一次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突出抓好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按照“编号登记、专人负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复查销号、排除隐患、确保安全”的工作要求开展集中整治,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主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彻底消除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请于2009年6月30日前书面报送省安监局和省国防科工办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附件:1.《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规定(略)
2.《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危险品总库区外部距离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