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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工作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新保监产〔2008〕163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疆范围内正式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须在2009年1月1日0:00(北京时间),在全疆范围内统一切换至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系统。 二、“以国库集中支付为支付方式的政府采购业务”在执行“见费出单”过程中,承保公司应在承保该项业务之前,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向承保公司出具“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确认单”,该确认单可视同支付保费的凭证。承保公司须将确认单中政府采购任务编号维护到系统后,系统方可打印保单、发票及标识。 三、各公司应当积极与总公司沟通,积极做好“以国库集中支付为支付方式的政府采购业务”的系统改造工作。 四、我局将在“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后,对各公司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以任何方式违反“见费出单”监管要求开展业务的公司进行严肃查处。 五、“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后,如有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 联 系 人: 管星 童雪莲 联系电话:3333908 3333529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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