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司法局: 你局报送的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改制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及你局审查意见收悉。经研究,认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改制申请符合《律师法》及有关规定要求,同意其改制为个人律师事务所。出资人为孟凯。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承担。 请通知该所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持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到省司法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郑州市司法局: 你局报送的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改制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及你局审查意见收悉。经研究,认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改制申请符合《律师法》及有关规定要求,同意其改制为个人律师事务所。出资人为孟凯。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承担。 请通知该所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持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到省司法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