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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08]3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阳市司法局: 你局报送的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及你局审查意见收悉。经研究,认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改制申请符合《律师法》及有关规定要求,同意其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毕献星、张磊、邓伟、陈爱令、张晓乾。负责人毕献星。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承担。 请通知该所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持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到省司法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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