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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河南豫通等三家律师事务所改制申请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08]30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驻马店市司法局: 你局报送的河南豫通等三家律师事务所改制为个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及你局审查意见收悉。经研究,认为他们的改制申请符合《律师法》及有关规定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改制为个人律师事务所。出资人为姚顺。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承担。 二、同意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李学峰、聂荣中、李玉新、申跃华、邝中泉。负责人李学峰。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承担。 三、同意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娄士军、董中良、韩国富、杜向华、刘文胜。负责人娄士军。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承担。 请通知上述律师事务所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持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到省司法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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