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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元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信息中心: 由于2009年1月1日(元旦)为国家规定的休假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现对 “元旦”征期顺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2009年1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月13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月12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月19日。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公示工作,区局信息中心根据本通知规定,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统一维护全区的征期顺延事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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