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联合上报的《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二○○八年十二月)
为了加强和规范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 理工作,根据《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西 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和监督工作的指导。设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小组办 公室,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监督和日常管 理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职能 部门,要按照《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按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的工作。
三、根据《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 规定,价格调节基金委托缴纳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代 征。市属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地税 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
四、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三产业生产经营负有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义务的单位(不含个体工商 户),均是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责任主体。
五、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期限与纳税期限相同。缴纳单 位在申报城建税的同时,使用《青海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 表》,按应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 之和的1%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六、凡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和单位,缴纳的价格调 节基金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 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中“不征收企业 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的规定,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做好相关帐务处理 工作。
七、凡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一次缴纳价格调 节基金额低于1元的,予以免征。
八、对拒缴、欠缴、漏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对拒不缴纳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
凡征收过程中发生多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征收机关比 照税收退库办法办理。
九、各代征地税机关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应按月分项统 计,统计表在上报上一级地税机关的同时抄送市价调办和市 财政部门。
十、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代征成本开 支,地税机关按征收总额的5%、办理此项业务的国库按征收 总额的0.5%提取,每季度末由地税、财政、价调办对帐后由 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十一、价格调节基金征缴入库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 青海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票据的领取由市地税局和各工业 园区地税局向市级财政部门办理。
专用票据由各代征地税机关负责填写,一式六联,第一 联银行收款后退缴费单位作缴费凭证;第二联作缴费单位开 户行付款凭证;第三联作国库记帐凭证;第四联送市价调办 作为收入记帐凭证;第五联国库退地税机关作收入记帐凭 证;第六联国库退地税征收机关作管理资料。
十二、税务机关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全额作为市级收 入,由各税务机关就地缴入市级国库。预算科目为:1030199; 科目名称:“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各国库经收处为价格调节基金的收纳机构,经收的价格 调节基金应同其他财政收入一同办理核算手续,并及时划 缴。
十三、代征地方税务机关、财政和国库应做好价格调节 基金收入的对帐工作。当月征期结束后,地方税务机关应在 次月10日内,编制《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对帐表》一式四 份,盖章后交国库核对,并将核对后的一份送市价调办。
十四、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各代征地方税务机关应 核对上季度基金征收情况(包括应征、已征和欠缴的情况), 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征缴清单》,提供给市财政局和市价调办。
十五、按照“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民,注重积累”的原 则,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动使用机制,将当年征收基金总 额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积累的前提下,有计划、有重点地 投放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平抑市场价格,稳定市场供应。
十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按照有偿和无偿使用相结合 的原则,针对具体使用项目,分别采取借款、补助、补贴和 贷款贴息等方式。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扶持本地重要商品(肉、蛋、菜、奶等)生产基地 建设的,可采用借款不计基金占用费的方式,规定借款期限, 到期全额偿还。
2、扶持重要商品(肉、蛋、蔬菜、食用植物油、大米、 面粉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对骨干流通企业采用贷款 贴息或费用补贴等方式,以支持企业增大库存,确保淡季或 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市场供应。
3、当国内市场或本地市场人民生活必需品因市场供求 关系发生较大变化而引发价格异常波动时,对本市流通企业 (包括大型超市)用于外购商品保证本地市场供应的,政府 可以通过采用贷款贴息或费用补贴等方式,降低市场商品零 售价格或保持商品零售价格不变,以便减轻群众生活压力, 维护社会稳定。
4、扶持重要商品市场建设。为完善我市市场体系,方 便人民生活,对重要商品批发市场和直销市场建设,政府可 采用拨款或借款、贴息等方式投资市场建设。
5、在重要节假日或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 副食品货源紧缺时,为鼓励贩运户组织货源进场交易及平抑 市场价格,对政府决定免收经营户摊位费和进场费的,政府 可对市场主办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助。
6、当市场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 生活影响较大时,政府可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人员 生活情况,适时进行动态价格补贴。
7、当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导致部分商 品价格异常波动时,可对销售重要商品的企业因平抑市场价 格所发生的亏损进行价格补贴(主要包括进销差价、运杂费、 仓储费用、利息等补贴)。
十七、凡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当以 项目的形式,通过西宁市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价调办申报,市 价调办对申请项目初审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论 证、评审,对符合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方向的项目,将 其建议计划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以领导小组文件形式下发, 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实施情况拨付资金。
十八、凡以贴息、补贴、补助等形式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的企业或单位,需填写《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送市价调办和市财政部门初 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凡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实行 “先付后贴”的方式,项目单位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及付息 清单;凡申请补贴、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单位需提供单位 自筹资金已投入到位的资金凭证,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 拨付款项。
十九、领导小组同意借款的使用单位,需有担保单位担 保,并与市价调办和市财政部门签订用款合同。用款合同须 对用款单位的责、权、利、还款时间、基金占用费、违约责 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十、凡发生重特大紧急事件造成市场部分重要商品价 格异常波动时,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动用价格调节基金,由市 价调办、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社会 公告。
二十一、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使用单位 要设立专门帐户或专帐核算,健全基金使用财务管理制度, 核算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向市价调办和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 务报表和明细表。使用年度较长的,需报送季报和年终报表。 项目终结时办理财务决算。
二十二、市价调办和财政部门要对投入的基金(补贴、 补助、贴息、借款)进行跟踪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 报领导小组研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凡不 履行用款规定、情节严重者,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五年内取消该企业和单位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
二十三、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是用于调控人 民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纳入财政基金预 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十四、市价格、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等行政 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二十五、市价调办要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区、县及各工业园区地税机 关、各缴纳单位了解和检查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缴纳情况, 及时研究和协调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十六、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 监督。基金使用后,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及时在市相关 媒体上将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十七、为了更好地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 理工作,可在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总额中安排3%的专项工作 经费,专门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方面的费用开支(主 要包括基金征收票据费用、项目调研费、专家评审论证费、 交通费等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