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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交通秩序取缔各类非法营运车辆的通告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10]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市民出行安全,净化首府交通环境,维护正常交通秩序,针对目前我市大量二、三轮摩托车在市区非法营运问题,市政府决定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顿交通秩序、取缔非法营运车辆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整顿时间2010年4月12日至4月25日为宣传阶段,4月26日至6月25日为治理整顿阶段,2010年6月26日至7月31日为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二、整顿对象在我市市区内行驶的各类非法营运二、三轮摩托车和有营运手续但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的残疾人营运车。 三、整顿措施 (一)市政府牵头,公安、交通、市容部门和市四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联合整顿。 (二)交通运管部门对未经批准从事非法营运的各类摩托车将坚决予以取缔;对转让残疾人营运车的,将取消其营运资格。 (三)公安交警部门对非法营运的各类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有营运手续但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的残疾人营运车,将加强教育和管理;对拒不服从管理的,依法进行处罚。(具体规定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10年交通管理通告相关内容) (四)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路牙以上停放车辆的管理,严禁非法营运车辆停放。 (五)由市残联牵头,各区政府、民政、劳动、工会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完善我市残疾人生活保障救助有关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机制。 (六)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要高度关注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积极提供就业岗位,引导有就业愿望的人员依法就业。 四、整顿要求 (一)目前从事非法营运的各类摩托车车主、驾驶人要从创建文明城市、和谐首府的大局出发,积极响应市政府的要求,主动退出营运市场,选择其他就业渠道。 (二)有营运手续的车主及驾驶人要积极配合市政府的专项整治行动,自觉遵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临时营运管理的通知》(呼政发〔2001〕76号)规定和交通法律法规,规范营运,文明行驶。 (三)对恶意阻挠、妨碍治理整顿行动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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