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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颁发部门】 天津市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津党[2006]10号)精神,为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8000万元,主要用于30个中心镇和有条件的一般建制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资金补助。 第三条 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道路、上下水、供热、供气、环卫、文体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补助。 第四条 申请列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经批准的小城镇总体发展规划。 (二)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的项目设计平面图和文件(简要)。 (四)有关综合管理部门(城建、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的项目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填报《天津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申请市补助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有多个申报项目的单位,应按所具备条件的优劣进行排序)。 第六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对各区、县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经专家组论证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和储备项目计划。 第七条 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道路(含路灯和绿化):支路(宽度6米以内)每平方米补助30元;干路(宽度6-12米)每平方米补助50元。宽度超过12米的道路,均按照12米计算补助。 (二)排水主干管线:每延米补助100元。 (三)污水处理厂:总投资200万元以上,按总投资的2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垃圾转运站及设备:总投资50万元以上,按总投资的2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五)垃圾处理(填埋)厂:总投资200万元以上,按总投资的2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六)河道、坑塘清淤及边坡护砌:每延米补助200-300元。 (七)自来水厂(站):总投资50万元以上,每座补助5-10万元。 (八)燃气供应站:总投资200万元以上,每座补助20-50万元。 (九)供热站:总投资300万元以上,每座补助30-50万元。 (十)公园:总投资100万元以上,按总投资的2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十一)体育场(馆):总投资100万元以上,按总投资的2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十二)文化活动中心:总投资100万元以上,按总投资的2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按照补助标准,在工程开工后,拨付补助总额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 第九条 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按规定的标准和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限期予以纠正;对不予纠正的,一律追回资金并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工程结束后,由区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初验。对初验合格的,由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各区县政府应将年度小城镇建设工作总结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将全市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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