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97)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1、各级国土资源部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责任终身制。建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季报制度。 2、省级财政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3、由中央财政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由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报省厅备案。 4、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于每年的12月初向省厅报告本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情况。 5、要加大宣传力度,对辖区内历年来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包括文字材料、影像资料等),于2010年6月初送至省厅地质环境处。 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保证实施效果,近期省厅将对全省地质环境项目分类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验收,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查验收未通过或逾期未报总结的,将暂停该地区申报地质环境项目。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略)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