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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加油加气合建站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长安监管字[2010]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安监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加强加油加气合建站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安监危化字[2010]64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5月10日前对辖区内所属加油加气合建站进行一次排查。 二、对于分属不同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的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油站与加气站的安全距离应该按照站外安全距离掌握。 三、排查出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站,应列出整改方案或者退出计划。整改或退出前,合建站必须建立统一的安全监管机构,共同制定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安全。加油站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必须包含加气站的相关内容。对于决定退出的加油站,退出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四、不应在液化气站(库)内设立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 五、城市建成区内,不得建设加油、加天然气、加石油液化气“三合一”加油加气合建站。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于2010年5月15日前将本次排查、处理结果书面上报市安监局危化处。 附件:省安监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加强加油加气合建站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略)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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