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航空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铜署办发[2008]2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航空事故应急预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铜仁地区民用航空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快速应对民用航空器突发事故,及时有效搜寻援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面提高民用航空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标准》、《民用运输机场应急处置规则》、《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贵州省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和《铜仁地区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铜仁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民用航空事故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政府主导、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多方联动、以人为本、常备不懈。
2.事故分级
2.1本预案所指的民用航空事故,包括民用航空飞行事故和地面事故,以及可能导致民用航空事故的紧急情况。 2.2参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标准》和《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按照民用航空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较大和一般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和一般航空地面事故。 2.2.1航空器飞行事故 2.2.1.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①造成死亡40人及以上; ②航空器失踪,机上有40人及以上。 2.2.1.2重大飞行事故 ①造成死亡39人及以下; ②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吨及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③航空器失踪,机上有39人及以下。 2.2.1.3一般飞行事故 ①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②最大起飞重量5.7吨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③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 2.2.2航空地面事故 2.2.2.1特别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2.2.2.2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造成死亡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500万元。 2.2.2.3一般航空地面事故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至100万元。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应急预案体系 铜仁地区民用航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地区有关部门应急预案、机场应急处置预案等组成。民用航空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应急组织体系 3.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2.1.1地区民航事故应急指挥部 铜仁地区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应急委)是全区民用航空事故处置的领导机构,在地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组建地区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行署分管副专员担任,副指挥长由行署分管副秘书长、铜仁机场公司总经理担任。铜仁军分区、铜仁武警支队、地区公安局、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区交通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卫生局、地区民政局、地区旅游局、地区环保局、地区气象局、地区广电局、行署外事办、地区公安消防支队、贵州无线电管理局铜仁分局等为成员单位。地区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民用航空事故应急管理和全区航空突发事故的预防、处置和救援工作。 地区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地区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行署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行署应急办副主任兼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的航空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承办地区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指示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各航空事故现场指挥中心的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2.2工作机构 地区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航空器搜救组、通讯联络组、交通运输组、新闻发布组、环境监测组、善后处理组等专业救援工作组。 3.2.2.1专家咨询组 由机场、公安、消防、气象、急救、环保、交通等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3.2.2.2抢险救援组 由机场、消防、公安、急救、武警、军分区等单位组成。负责拟订抢险救援实施方案,解决抢险过程中的技术难题,预防或扑救事故现场火灾。 3.2.2.3医疗救护组 地区卫生局牵头,由相关单位医疗人员组成。负责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救护、疾控工作,提供心理卫生帮助。 3.2.2.4安全保卫组 由公安、武警、交警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 3.2.2.5航空器搜救组 由机场、军分区、武警、消防、公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人员搜救和物资搜寻等工作。 3.2.2.6通讯联络组 由地区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公安、消防、机场等单位组成。负责组建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证在各种特殊复杂环境下的通讯畅通,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通讯工具。 3.2.2.7交通运输组 由地区交通局、地区公路局、铁路、机场、客管等单位组成。负责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铁路、公路、机场等设施,根据需要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运输和人员疏散。 3.2.2.8新闻发布组 行署新闻办牵头,由机场、地区广电局、铜仁报社等新闻媒体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记者采访,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3.2.2.9环境监测组 由地区环保局组织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监测事故现场环境,判定现场污染程度、危害范围,提出污染源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的建议。 3.2.2.10善后处理组 地区民政局牵头,由机场、行署外事办、地区财政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旅游局、有关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组成。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善后工作及涉外事务。 3.2.2.11事故调查组 由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助,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负责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
4.预警与报告
4.1预测预警 有关县(市、特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民用航空突发事故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报告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现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县(市、特区)政府,事发地政府立即向地区民用航空应急指挥部报告,机场应及时向民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应急指挥部报告。 具体报告流程见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救援信息通报流程图(见附图一) 4.2.1报告内容 民用航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任务性质及航班号;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4.2.2报告时限 民用航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机场向民航主管部门报告时,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事件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行署应急办。行署应急办迅速将事故及先期处置情况报告地区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将地区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事故的决策传达到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5.2民用航空事故发生后,由地区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由行署有关领导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地区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由行署分管副专员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5.2.1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地区应急委处置民用航空事故的决策和指令,及时判断事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援人员及物资,迅速控制事态,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地区应急委报告。 5.2.2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察看事件现场;听取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先期处置单位报告情况;传达上级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家意见;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5.3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及职责。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据根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5.3.1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行署分管副秘书长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5.3.2搜救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由公安、武警、消防、民兵、机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人员搜救和物资搜寻等工作。 5.3.3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有关部门、武警、消防、民兵等单位负责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救援。 5.3.4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地区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 5.3.5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地区卫生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处理。 5.3.6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地区有关部门和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5.3.7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5.3.8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行署新闻办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3.9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及地区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5.3.10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在听取专家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并进行综合比选,确保处置工作的科学、合理、有效。
6.扩大应急
当民用航空事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报请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协助处置的,由地区应急委决定,并报地委、行署同意后,以行署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协助本地区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7.应急结束
7.1应急结束条件 ⑴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⑵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⑶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⑷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⑸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⑹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⑺受影响的民用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⑻事故现场及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7.2 应急结束程序 民用航空事故处置结束后,地区民用航空应急指挥部、行署应急办或机场要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并报上级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行署应急办,经行署应急办和机场汇总后,及时上报省政府,并通报省、地有关部门。
8.调查与评估
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等有关规定进行。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处置相结合。 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分别对应急处置工作作出评估和总结,由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整理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上报民航总局和省政府。
9.应急保障
9.1信息与通信保障 地区应急办及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航空紧急事故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质等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掌握救援抢险队伍、救援物资设备等情况,以便预警和应急处置时随时调用。 地区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供通信保障设备,作为地区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与现场救援沟通的主要工具。在通信保障设备抵达现场前,当地政府应采取必要手段保持有效通信联络。 现场指挥部与各专业救援队伍间应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各专业队伍与救援队伍间应保持有效通信联络。 9.2经费保障 民用航空器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故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预算。 9.3物资装备保障 地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物资设备,满足民用航空器事故处置任务的需要。
10.宣传、培训和演练
10.1宣传 各县(市、特区)政府及机场应加强对民用航空器事故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培训 各县(市、特区)政府及机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铜仁地区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学习和培训,以提高应急处置处置技能水平。 10.3演练 原则上应每两年组织一次民用航空器事故处置的综合演练,适时组织桌面演练或单项演练。
11.附则
11.1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地区行署批准发布。地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县(市、特区)政府、机场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子预案。 11.2预案的更新 随着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2.奖励与责任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贵州省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13.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故
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故,按照《铜仁地区处置劫机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救援信息通报流程图(略) 2、应急处置物资装备统计表(请各单位于2009年1月15日前上报地区应急办)(略) 3、地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联系方式(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