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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财建[2010]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哈尔滨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要求及申报时间 请你局严格按照财政部《通知》中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贴息政策及申报要求,上报财政贴息材料(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同时上报电子文本),并经开发区财政部门初审、你局审核汇总后,于当年6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人:张学发:联系电话:0451-53643472。 二、其他要求 今后,如财政部不调整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省厅将不再另行下发申请财政贴息资金通知,请你局按照此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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