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0〕14号)要求,省统计局将组织开展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对统计“五五”普法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和成绩,查找问题和不足,推动《统计“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学习宣传,弘扬依法统计精神,普及统计法律知识,增强统计法治观念,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二、检查内容 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以统计“五五”普法规划为主要依据,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组织保障。包括成立普法领导小组、普法工作机构及配备日常普法人员情况;制定普法规划、年度计划,并进行工作总结情况;建立普法工作制度和落实普法工作经费情况等。 (二)学法用法。包括编印和发放统计普法宣传资料情况;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本系统、本单位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学法用法情况;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情况;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普法情况等。 (三)宣传活动。包括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宣传情况;统计法颁布25周年纪念活动情况;结合普查和大型统计调查开展法制宣传情况;“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旬活动开展情况等。 (四)普法创新。包括普法方式创新、组织模式创新、普法载体创新等。 三、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部署准备(4月份)。各地要根据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检查验收方案和措施,并做好动员部署和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自查(5月-6月)。各地要认真进行自查,全面总结统计“五五”普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自查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对自查中发现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走过场或不合格的应当进行补课。 (三)组织检查(7月-8月)。省统计局将对部分省辖市进行检查验收。各省辖市统计局也要组织好本地区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审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组织评估和测评等方式进行。各省辖市统计局要在自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写出统计“五五”普法总结报告,填写统计“五五”普法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2010年8月15日前报省统计局。 (四)评比表彰(9月)。按照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和国家统计局的要求,省统计局将组织开展全省统计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各地要根据检查验收情况,逐级做好本地区统计“五五”普法先进评比表彰工作。 四、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统计部门要将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在人财物上予以支持和保障。要加强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普法办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支持,共同做好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为把统计普法工作引向深入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认真总结成绩和经验,注重发掘和推广先进典型,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验收工作。要扎实工作,不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坚决防止形式主义,保证检查验收工作取得确实成效。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将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作为又一次广泛、深入宣传统计法的活动,与统计执法大检查、人口普查等中心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统计法,宣传学习和执行统计法的好典型、好经验,宣传统计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积极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统计“五五”普法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