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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和2008年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的决定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发[2008]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2007年,墨脱、江达、贡觉、丁青、八宿、措勤、那曲、索县、尼玛、双湖、申扎、昂仁、定日、噶尔等14县顺利通过自治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 2008年,仲巴、萨嘎、日土、革吉、班戈、嘉黎、比如等7县顺利通过自治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授予以上21县“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称号,并给予表彰,每县奖励10万元。希望受表彰的县,继续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的巩固提高和迎接国家“两基”督导检查工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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