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身保险公司,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新疆银行保险业务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在完善服务功能、实现资源共享、拓宽经营渠道和扩大业务规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近期,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代理个人保险产品专项合作协议书》,对代理行为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较为全面的约定。经我局审核,现推荐给各公司,建议在全区范围内使用。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及我局相关规定,在协议框架下,加强与各商业银行的协调沟通,共同构建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银保合作新局面。 附件:代理个人保险产品专项合作协议书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代理个人保险产品专项合作协议书
no.:ybhz2009001
2008年12月.乌鲁木齐
代理个人保险产品专项合作协议书
甲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分行 负责人:
乙方: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分公司 负责人:
为推进 新疆分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新疆分公司代理个人保险产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2006]7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代理个人保险产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一)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代理合作的银行保险产品进行手续费等条款的具体约定。
(二)甲乙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各自分支机构在具体推进代理个人保险产品时,均应遵守本专项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
(三)乙方保证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及时理赔和其他服务,甲方应保证其代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关于代理权限的约定,甲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四)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合作产品的种类
(一)甲乙双方在乙方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中,共同选择适合银行渠道销售的个人保险产品进行代理合作。本协议确定代理的个人保险产品(附后)。
(二)甲乙双方协商增加新产品,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有关事宜,“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不得违反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文的规定,同时补充协议的手续费标准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在代理网点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在其网点设明显代理标识,并规范其业务人员的销售行为。
(二)甲方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不得对投保人作出任何除保险条款之外的承诺,应向投保人宣传其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指导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填写投保资料及《新疆地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投保提示》。
(三) 甲方应建立业务台账,台账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四) 甲方为投保人办理完毕承保手续后,应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第二联)及收费凭证核对无误后交付投保人,同时将投保单(第一联)及《新疆地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投保提示》等相关投保资料交至乙方。
(五)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空白投保单、保险单证及相关宣传资料。甲方柜员错配条款或将乙方的重要单证(保险合同)遗失、转借或因保管不当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甲方应配合乙方在银保通系统的日常运行保障上开展积极合作。
(七)甲方与乙方进行单证交接时,应填写乙方提供的《银行代理业务投保单证交接清单》(一式三联),甲方应按月汇总并向乙方提交已领用但未使用的保险合同、投保单的清单。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所需要的投保单、保险合同、保险条款、《新疆地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投保提示》、《银行代理业务投保单证交接清单》及相关资料。
(三)乙方负责代理保险产品的媒介宣传以及向甲方提供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资料。
(四) 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人员定期进行相关保险知识和实务操作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及职业道德等,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60小时。
第五条 资金结算与对账
(一)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实务流程。
(二)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和时间,向甲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三)双方约定每日营业终了,由甲方数据中心发起与乙方统一对账,确保双方业务数据的一致性。
(四) 代理保费资金结算时间原则上应在双方电子对账次日,最迟不能超过 3个工作日,甲方须按照结算时间要求将代理保费资金及时、足额划至乙方指定账户,并即时向乙方提供《资金进账单》。
(五)甲方逾期不将收取的保险费及时足额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的,应按延期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代理保险费金额及保险费产生的利息余额,按日利率万分之零点二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甲乙双方在资金结算时应核对有关凭证。发生单边帐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必要的单边帐说明,甲方因遗失重要凭证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手续费标准
(一)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
乙方应按照标准支付代理手续费,乙方支付甲方手续费的计算依据为甲方代理销售个人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总额及手续费率,《代理保险产品手续费率表》计算公式为:甲方当期手续费=乙方当期收到的代理销售保费总额×手续费率
代理保险产品手续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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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分类 |
交费方式 |
期限 |
手续费% |
培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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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类 |
趸交 |
5年期及以下 |
3% |
手续费的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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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期及以上 |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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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 |
三年交费 |
第1年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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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各年 |
每笔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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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交费 |
第1年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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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各年 |
每笔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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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交费 |
第1年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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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各年 |
每笔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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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类 |
趸交 |
5年期 |
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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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连类 |
趸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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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险 |
一年期及以下 |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