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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失效和废止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颁发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规[20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要求,我市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保留315件规范性文件,公布失效59件规范性文件、废止80件规范性文件(具体目录附后)。其中,保留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分2种情形:240件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75件需要修改或者重新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自动失效。上述文件期满后仍需继续执行的,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公布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对照保留、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清理、调整、规范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对规范性文件严格进行备案审查,切实加强长效管理,从源头上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0一0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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