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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10]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云南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形成打击传销工作合力。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成立云南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3号)精神,现将云南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负责全省打击传销的组织领导工作。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及其国家有关打击传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协调;研究制定云南省打击传销工作的政策措施;督促工商、公安、金融监管机构、商务、教育、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权责一致的打击传销工作格局;及时研究解决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二、云南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全省打击传销的日常工作;组织查处涉及区域广、参与人员多、社会影响恶劣、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传销大案和要案,努力抓好全省范围内传销案件查处、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有关工作的督查督办和指导协调工作;协调成员单位之间工作,促进协作与配合;及时向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通报查处重大传销案件的基本情况及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提出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题,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组织召开会议,做好会务工作;督办落实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及时通报打击传销工作情况;沟通工作信息,交流工作经验,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处理有关传销数据资料,及时掌握全省传销活动动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云南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工商部门:承担云南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处理好日常事务;认真受理、查处和答复打击传销各类信访咨询和举报投诉;加强工作衔接协调,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传销大、要案件;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加大对传销活动的监控预警,有效遏制传销回流反弹;认真收集、整理、汇总并通报打击传销有关工作情况;以防为主,防打结合,认真落实打击传销属地管辖责任制,狠抓宣传教育工作,积极营造良好宣传氛围,努力抓好源头治理工作;全面推广应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督促数据采集录入,积极推广建立系统内部传销案件和参与传销人员信息库,认真研判分析传销活动情况及规律,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提高打击传销工作的针对性和精确度;抓好工作调研、督查和指导,规范系统内部防传打传行为。 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规范管理,健全制度,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抓好防控工作;认真受理、查处和答复打击传销各类信访咨询和举报投诉;认真收集、整理、汇总并及时向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打击传销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加大对传销活动的监控预警,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联查联动,积极配合工商机关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传销举报投诉集中区域的排查整治,整合资源,提前介入重大传销案件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传销案件的查处工作,形成打击传销工作的合力。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将打击传销工作内容继续纳入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平安县(市、区)工作检查考评范围,认真落实各级政府打击传销第一责任人责任。 法院、检察院:与工商、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解决传销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传销违法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对工商、公安部门打击传销和查处案件给予司法支持,从快批捕、起诉、审判传销案件。 宣传、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工商、公安机关,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适时刊播打击传销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典型案例;积极协调各新闻媒体认真做好“防范传销、拒绝传销、抵制传销、打击传销、远离传销”的宣传引导和报道工作,增强广大群众识别、防范和抵制传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加强对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人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加强对进场招聘企业的资格审查,加强对人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以招聘为名收取介绍或报名费行为的管理;积极协助工商、公安部门做好防止传销向待业、就业人员渗透的工作;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职工、大(中)专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传销渗透蔓延。 财政部门:认真落实打击传销专项工作经费,将打击传销专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予以统筹考虑安排。 通信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互联网管理,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管理和查处力度,对公安、工商部门认定的传销网站依法予以关停并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协调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执法部门开展对涉嫌传销资金、账户查询、查封、冻结工作。 商务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申报直销企业和非直销企业的审查审核和申报行为管理,把好审查审核关口;将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范围进行部署、落实,加大对新型营销企业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工商部门依法规范监管直销企业、非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营服务网点(店铺)的经营活动,严防直销企业、非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营服务网点(店铺)以直销名义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 教育部门:切实加强对省内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各类高(中)等和职业院(校)的管理,把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年终目标考核责任书的考核范围,实施量化考评,净化校园,把住传销滋生渗透源头;以构建和谐校园为目标,采取有效措施,采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认真组织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宣传活动,让广大师生认识传销、抵制传销、拒绝传销、远离传销,严防传销活动进校园。 民政部门:指导城市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销的预防和打击工作,积极配合工商、公安机关做好被骗参加传销、生活无着落、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救助工作以及遣返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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