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范围 从2009年1月1日起,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普遍调整 ①每人每月增加65元; ②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再增加1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③2008年12月31日前,70-74周岁的每月再增加10元, 75-79周岁的每月再增加2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30元。 2、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按上述标准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①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再增加30元。 ②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再增加20元。 ③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每月再增加20元,副高技术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再增加10元。 ④原工商业者每月再增加20元。 ⑤在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10元。 ⑥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局审批后,由社会保险局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增加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五、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确保这项惠民政策平稳有序,顺利落实,按要求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各地各部门要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同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1、吉林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名单 2、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3、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4、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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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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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 作时间 |
退 休 时 间 |
缴 费 年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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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调 金 额 |
小计 元,其中,按缴费年限调整 元,按年龄调整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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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调 整类别 |
特殊调 整金额 |
调整后基本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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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
(章) 年 月 日 |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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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保 险 公 司 意 见 |
(章) 年 月 日 |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意 见 |
(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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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年龄 |
倾斜 类别 |
参加工作时间 |
退休 时间 |
缴费 年限 |
调整前养老金 |
增加额 |
调整后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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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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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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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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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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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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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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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经办 机构 意见 |
劳动 保障 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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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人数 |
月人均 增加额 |
调整后月 人均养老金 |
月增加 总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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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 调整 |
退 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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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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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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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缴费年限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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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4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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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9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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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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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老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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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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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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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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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政工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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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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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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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商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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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苦边远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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