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绵阳市区(涪城区、游仙区)切实保障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及时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地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凡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无论是原地改(重)建,还是易地重(新)建,必须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或恢复重建规划。易地重、新建项目要尽量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在当地恢复重建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实施之前急需动工建设项目,按照“边建设、边报批”原则安排用地,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二)确保安全原则。凡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必须以确保安全为前提。灾后重建的城镇村项目或独立项目选址,必须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必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实施重建。重建工程选址均须通过地质灾害评估,未经地质灾害评估的重建选址不得纳入各类规划,不得批准用地和使用土地。 (三)保障用地原则。凡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原则上根据需要保障用地。因国家和省下达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向省争取政策,按照“省先预支安排使用,并由省分类统计汇总报请国土资源部,在国家计划指标中追加认定”的办法解决。 (四)简化审批程序原则。凡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原则上按简易审批程序办理。市发改委审定的灾后重建急需开工项目,可按规划选址意见先安排用地,后补办“土地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建设项目用地供地”等相关手续。 二、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全力保障灾后重建项目用地 灾后急需重建项目规划选址、项目审批、土地征收和建设项目用地供给等,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恢复重建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或绵阳科技城管委会(依照管理权限)申请恢复重建项目确认意见,属重建的城镇住房等房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交经市建设局或房管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及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现场选址(位于绵阳城市规划区外的两区项目,按照管理和审批权限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现场选址、项目审批。下同)。 1、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灾后重建土地规划为项目单位出具土地规划审查意见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市规划局依据灾后重建规划和市发改委、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出具的灾后重建项目确认意见,为项目单位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用地规划许可等规划审批手续。 3、市环保局为项目单位出具环评审批意见。 (二)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 1、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依据灾后重建规划用地范围图对项目用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进行清点,勘测被征收土地面积,拟定征收土地方案、附着物补偿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2、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预缴征收土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在做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的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前提下,由市国土资源局为项目单位出具“边建设、边报批,先行安排用地”的书面意见。 3、对“边建设、边报批”的项目,市规划局、市建设局按职能分工为项目单位办理规划许可、地块设计条件、总平面图、建设工程报件、方案审批、施工许可及其相关审批手续。 (三)灾后急需重建项目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以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下列原则为用地单位办理供地手续。 1、对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2、对非营利性的教育设施、邮政设施、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及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军事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和特殊用地建设项目属新建或地震灾害后易地重建的,以划拨方式供地。 3、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项目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市民购买的商品住房及城镇职工房改房(含破产企业职工未参加房改、租住原企业的非成套住房)、市中心城区原农村村民或市民自建房或其他项目属因实施灾后重建规划需要易地重建的,可按易地等价置换的办法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新供建设用地保留原有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和土地用途。 4、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工业、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中灾后重建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土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商品住宅用地以拍卖方式出让。 5、灾后重建工业项目用地协议出让价可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确定;商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协议出让价可按不低于最新市场评估地价确定。 6、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项目,无论投资性质,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市国土资源局不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凭土地权利人已经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相关用地批准文件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其中:市民购买的商品住房及城镇职工房改房(含破产企业职工未参加房改、租住原企业的非成套住房)、市中心城区原农村村民或市民自建房项目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需原址原面积改、重建的,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凭土地权利人已经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相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实施改造企业与全体产权人签订的《救助拆迁改造还房协议》,为实施改造的企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手续,并由实施改、重建房屋的企业对救助拆迁还房户登记造册,收回原房屋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市房管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注销。项目竣工后,由市房管局为救助还房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再由市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分摊土地面积重新计算。涉及容积率增加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5号)的规定核收容积率增加应补土地价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7、上述单位或个人属地震灾害后易地重建的,其原依法使用的划拨土地由政府收回,出让国有土地由政府按原用途市场评估价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8、所有灾后重建项目用地,均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灾后重建特殊支持土地政策,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并实行公示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扩大范围或突破政策界限。 三、妥善解决农民住宅用地 (一)农村村民原有住房地震灾害损毁后,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属原址原面积改(重)建的,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直接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不另行办理审批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农村村民原有住房地震灾害损毁后,因原宅基地使用权灭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确需另行选址建设的,由所在地的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分局现场选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重新分配宅基地;确有必要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可采取调整、互换方式解决。均按照“边建设、边报批”的原则办理。 (三)鼓励农村村民住房实行集中统建。市辖区内农村村民原有住房地震灾害损毁后,可由所在地开发园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按人平30平方米建筑面积,申请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易地集中重建、统一安置。原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复耕,并可按“双挂钩”原则,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 四、认真落实灾后重建特殊支持的土地政策 (一)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业和商贸经营项目实行奖励。凡灾后重建的工业或商贸经营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认真履行与所在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及其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及时按规定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两年内竣工投产的,可由用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核查并签署意见,由当地财政局按其所缴纳土地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办法比照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试行)》(科技城管委发[2008]2号)第一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 1、对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在符合绵阳城市规划并具备条件的前提下,由土地受让方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可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的约定和当时土地价格缴清该宗土地全部出让价款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剩余土地,仍按原合同执行或依法处置。 2、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开发,有关税收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办理后,市国土资源局可为其办理一次土地使用权人加名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市规划局、市建设局为其办理项目报件和审批等相关手续。 3、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无力进行开发建设,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可通过协议方式将其土地使用权按原用途转让给有条件开发建设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报件等相关手续。 4、对已按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因地震灾害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出延期付款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地价款的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超过半年。在批准延长期内,可不计滞纳金,只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地震灾害发生的2008年5-7月,可不作延期付款滞纳金和利息计算期限)。未提出延期付款申请,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地震灾害发生的2008年5-7月,可不作延期付款滞纳金和利息计算期限)。超过缓期付款期限仍不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可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政府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视为弃权。 (三)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灾后重建。凡城镇职工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市民购买二手房,依法申请补办划拨转出让手续的,原则上实行简易审批程序,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补收政府土地收益,补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与国家和省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保持一致。各县(市)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