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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并进行公开拍卖的批复


【颁发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土[2008]2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并进行公开拍卖的请示》(莆国土资[2008] 175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旧市法院)位于荔城区凤山居委会文献东路(步行街)临街六间店面及一幢综合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其中临街六间店面,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2008)第n200821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4.59平方米;二本《房屋所有权证》,一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莆市房权证荔城区字第l080130号,建筑面积71.61平方米,二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莆市房权证荔城区字第l080131,建筑面积38.55平方米。 一幢综合楼,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2008)第n2008219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8.8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莆市房权证荔城区字第l080129号,建筑面积284.34平方米。 二、该两宗地土地及房产收回后,由你局按现状原用途,经委托评估备案后,按国有资产出让程序进行公开拍卖。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收回的具体手续由你局及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办理。 四、土地拍卖所得扣除收储成本及手续费后的净收益由市财政按规定返还给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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