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受全球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持续下滑的影响,省内外的一些企业已经或即将关停,导致我市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已直接影响到农民增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积极稳妥应对当前形势,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有关问题,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府发〔2008〕4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努力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一)促进外出务工农民就业稳定。各县(区)要立即组织专门工作组赴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务工地区开展工作,掌握在外农民工第一手情况,主动加强与农民工用工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的协调沟通,争取他们给予我市农民工特殊关照,引导用工企业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可能稳定就业岗位,对失业农民工实施就地培训、就地再就业。在稳定现有输出市场的基础上,主动出击,扩大争取市场份额,开辟新的外输渠道。五个招商分局以及各县(区)驻外办事处要负责当地内江籍农民工的信息收集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农民工的工资、保险等相关问题。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民工留守子女的入学教育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留守老人的工作,妇联、共青团要切实关注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让农民工在外安心务工。 (二)加强现有企业就业岗位动态监测。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市内用工企业劳动关系的政策指导和服务,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和掌握企业劳动关系变化出现的新情况。从即日起,市内用人单位裁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单位用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1个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三个月以内累计裁员200人以上,或国有企业裁员100人以上,按照省政府川府发〔2008〕43号文要求报批。 二、着力实施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 (三)加大培训投入。以县为单位,以失业返乡农民工为主体,在全市统一组织实施农民工免费技能培训。市、县(区)政府要安排相应的培训补贴资金,加大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支出,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四)整合培训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县级整合”的原则,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新型农民培训、劳务扶贫培训、劳务品牌培训等农民工培训资金,统一制定培训计划,统一下达培训任务,统一制定培训标准,统一培训补贴政策,统一考核验收。把资中县作为试点县,探索整合培训资金的机制体制,总结经验,在全市推广。 (五)调整培训方式。要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新开工项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的适应能力;围绕回乡创业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自主创业能力;围绕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的农业技能;对青年农民工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期限,强化职业技能实训,使其至少熟练掌握一项职业技能。在职业学校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根据返乡农民工的特点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结合灾后重建用工需求,加强甜城建工培训;结合内江劳务品牌特色,加强内江保安、甜城厨师培训;结合内江三产业发达的经济现状,加强驾驶、家政等专业培训;结合外派建筑特色,加强外派建筑工培训;结合结构调整、新农村建设的需求,加强新型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结合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意愿,加强创业培训。 三、着力开展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帮扶 (六)组织参与灾后重建。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劳动、农劳等部门要积极为失业返乡农民工参与灾后重建搞好信息服务,搭建供需平台,开辟快捷通道。组织引导返乡农民工积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乡镇公共卫生院、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文化设施等建设。把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加快解决农村供水、用电、修路、求学、就医等突出问题,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利用冬春农闲时期大规模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最大限度吸纳农民就业就近转移就业。 (七)鼓励企业安置。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激励企业吸纳安置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企业吸纳失业返乡农民工达到50人以上,由同级受益财政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开展失业救助。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凡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地震灾区企业,可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参保农民工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在外稳定务工半年以上的失业返乡农民工,三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的,进行失业登记,家庭特别困难的,当地政府可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不超过半年的失业救助。 (九)实施就业援助。把地震灾区失业返乡农民工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失业返乡农民工,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拓宽就业渠道。搞好失业返乡农民工与承接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供需对接。大力发展优势特色效益农业,鼓励失业返乡农民工积极从事种养殖产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就业渠道。各县(区)要抓好外派劳务,拓展外输渠道。 (十一)提供职介服务。公共职介机构免费为失业返乡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成功免费介绍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的,给予15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着力扶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 (十二)提供创业服务。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享受免费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等系列服务。各地要把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要按规定享受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优惠政策。 (十三)提供工商政策扶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凭失业登记证明可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登记费。 (十四)提供税收政策扶持。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十五)提供信贷政策扶持。市农业担保公司和其他小额贷款担保公司要把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提供担保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对失业返乡农民工,积极给予小额信用贷款支持。返乡创业农民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可根据资产状况和诚信度,对返乡创业农民工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并根据信用等级发放信用贷款。积极探索用土地流转经营权、商品林权、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贷款。对吸纳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 (十六)提供土地政策扶持。支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以及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和荒山、荒滩等场地回乡创业;从事农业生产的,按有关复耕及农用地政策执行。鼓励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节约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鼓励创业园区向失业返乡农民工开放,引导有创业愿望和条件的农民工进入园区,进入园区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享受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 五、着力维护失业返乡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七)建立维权通道。开辟失业返乡农民工权益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绿色通道”,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快执,及时处理权益纠纷和劳动争议。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做到应援尽援。 (十八)落实权益保障。协调农民工务工企业认真履行法定裁员程序,在结清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欠薪投诉,主动协调输入地有关部门和企业妥善解决工资支付问题。对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参加失业保险、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积极协调务工地社保部门落实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十九)接续社保关系。对在务工地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返乡时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农民工,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要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六、着力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保证子女入学。各级政府和教育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严禁乱收费。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十一)实施困难救助。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十二)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做好失业返乡农民工工作,是当前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必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农民工就业和失业返乡农民工工作,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大执行力。 (二十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建设、农业、商务、扶贫、农劳办等部门要切实抓好失业返乡农民工的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法院、公安、司法、劳动保障、建设、农业、农劳办、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切实抓好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工作;公安、人口计生、统计、农劳办、交通、铁路等部门要全面系统掌握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情况,作好疏导工作;财政、国土、建设、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切实为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搞好服务。劳动保障、农业、教育、卫生、人口计生、民政、农劳办等部门要搞好失业返乡农民工的公共服务。 (二十四)明确责任主体。县(区)政府是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村社要主动与返乡农民工接触、沟通,了解他们的现状、打算和需求,切实关心、关注、关爱返乡农民工生产和生活,认真作好思想疏导,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搞好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二十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单位要重点宣传农民工自己创业、自己就业的先进典型。对开辟新渠道、促进农民工就业量大的,对培训抓得实、效果好的,稳定省外农民工就业工作突出的,对引导农民工创业好的,对农民工变企业家安排农民工多的,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张旗鼓的给予表彰,形成关爱农民工、关注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二十六)各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