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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0]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长治市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十日
长治市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建设项目违反环评法行为,进一步从源头加强污染防治,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扎实推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2号)和山西省环保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晋环发〔2010〕1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境保护优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大建设项目存在环境问题的查处力度。通过专项检查行动,有效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突出、规划环评相对滞后的问题,进一步从源头加强污染防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清理整顿违法建设和违反“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对2006年以来工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工业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检查,在掌握本区域内2006年以来工业建设项目情况基础上,摸清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或生产的工业项目建设情况,列出企业、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总投资、违法建设情况;摸清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项目情况,列出违反“三同时”制度的企业、项目建设地址、建设规模情况。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擅自动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对环保设施没有建成或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二)积极推进规划环评工作。为加强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从宏观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要求,对实施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要按《环评法》规定,在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对在编规划要落实规划环评的编制单位,环评经费纳入规划编制预算。近期我市以下园区应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城区城南机械工业园、长治县科工贸工业园、郊区马厂工业园、黎城西仵工业园、潞城潞宝工业园、襄垣富阳工业园、武乡蟠洪循环经济工业园。 (三)加强环评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环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环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整体素质,规范监督管理行为,提高监管水平,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对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严禁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和违规行为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检查行动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董 岩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秦正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新春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李 柏 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韩有堂 市监察局局长 柴玉棉 市发改委主任 张旭亮 市经信委主任 毕建民 市工商局局长 杨云光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永斌 长治供电分公司经理 郑卫平 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组负责对全市专项检查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新春兼任,办公室电话:0355-2024217。 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工作,加强执法监督和综合管理,严格执法,定期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协调解决专项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监察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评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产业政策,严格项目审批。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停、淘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专项检查工作,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 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建设项目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专项检查组织领导工作。 四、具体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具体工作任务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和制定整改方案阶段(2010年4月10日―2010年4月30日) 通过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名单、国土部门土地使用、征用、租用企业名单及其他排查方式,摸清2006年以来工业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完成对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两类环境违法情况排查;梳理本地区相关在编已编规划,列出需要进行环评而未进行环评的规划名录;清理环评单位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情况。制定本辖区环评违法行为整改方案,于4月22日前以县(市、区)政府名义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全面整改阶段(2010年5月1日―2010年6月30日) 对第一阶段全面排查出的各种违反《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整改: 1、对违反《环评法》第三十一条未批先建的工业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具体整改按以下要求进行: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责令其拆除设施,恢复原状; (2)对符合产业政策、选址合理的,限期补办手续,在合法取得环评文件审批同意之前,必须保持停建、停产状态; (3)对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需搬迁居民或学校而不落实的项目、经现状监测后二氧化硫及特征污染物无环境容量而区域内无有效削减措施以保证环境质量改善的项目,不批准建设,责令另行选址,重新报送环评文件; (4)对拒不停止建设、不停止生产、未补办环评手续仍违法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及法人,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停水、停电、停贷,并在当地电视、报纸上曝光。 2、规划审批机关违反《环评法》第三十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三十二条,即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对依法应当附而未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对依据《环评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应当进行规划环评的在编或已编未批的规划,落实规划环评编制单位,指定监办人。对规划环评经费未落实的,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五条规定落实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严格支出管理。 4、对已批复环评文件同意建设的工业建设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罚款;违反第二十七条超期试生产未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限期补办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罚款;违反第二十八条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 对“十一五”期间审批同意建设的钢铁、水泥、煤化工、焦化等工业项目,其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未兑现拆迁、置换、淘汰承诺的,一律不得允许投入试生产,一律不予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5、对环境保护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据《环评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提出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在6月15日前向市专项检查领导组办公室上报第二阶段工作总结和成果。 第三阶段,规范验收阶段(2010年7月1日―2010年8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建立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制度。各县、市、区要组织检查组对本区域内的专项检查行动工作进行实地检查验收,7月26日前向市专项检查领导组办公室上报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上述各阶段工作要有机结合,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市专项检查行动领导组将对各个阶段工作进行督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向媒体公布。对底数不清,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依法对其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并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开展《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体现,是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要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真抓实干,切实把此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真正做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各县市区对此次专项检查行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做到部署得力、情况清楚、责任落实、措施有力、处理到位,确保专项检查行动取得实效。同时,要搞好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按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协调配合,综合利用相关手段进行有效监管和调控,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整治,做到部门之间密切合作,增强服务意识,指导帮助建设单位完成整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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