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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湘建城[2010]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处),岳阳市、湘潭市水务局,张家界市林业局: 为提升我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强化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城建处(联系电话:0731-82212697)。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湖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两型”社会建设,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提升我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强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效率,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从事城市建设管理(城市道路、桥梁建设与运营维护,供水,排水,供气,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绩效考核是指对相关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城市建设管理职责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创性地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积极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采取“动态考核、年终总评”的考核方式,即每年度由各被考核部门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此基础上结合平时调研、督查所了解核实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绩效考核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考核办公室。 联席会议由分管城建、纪检监察的厅领导召集,城建、人教、监察等相关处室负责人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参加。 考核办公室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城建处负责人兼任考核办公室主任。 考核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的督查、检查信息和各市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信息,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负责组织相关处室对各市州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汇总考核情况,定期将考核意见和对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考核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条 年度考核采用100分制计分的方式进行,同时实行黄牌和红牌警示制度。具体计分按《湖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绩效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执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州相关主管部门,给予黄牌警示: (一)城市桥梁、公园游乐设施、城市排水、垃圾填埋场等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发生较大城市供水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三)发生较大城市供气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四)未及时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影响较为恶劣或后果较为严重的; (五)未及时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和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发出的整改通知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州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红牌警示: (一)城市桥梁、公园游乐设施、城市排水、垃圾填埋场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城市供水事故,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2万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城市供气事故,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万户以上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四)因管理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被国家有关部委或省直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六条 考核评定等级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年度考核平均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且无红、黄牌警示的为优秀; 年度考核平均得分在85分以下、70分及以上且无红、黄牌警示,或年度考核平均得分在75分及以上且只受到一次黄牌警示、无红牌警示的为合格; 只受到二次黄牌警示或只受到一次红牌警示、无黄牌警示,且年度考核平均得分在75分及以上,或只受到一次黄牌警示、无红牌警示,且年度考核平均得分在75分以下、70分及以上的为基本合格; 上述情况以外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各被考核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自查自评情况到考核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12月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在下年度1月底前通报。 对获得优秀的市州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程序公示后予以表彰奖励。 对受到黄、红牌警示的市州主管部门,或年度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市州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向其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监察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条 市州主管部门受到黄牌、红牌警示后,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受到红牌警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接受约谈。 第九条 各市州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和本办法,制定对所辖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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