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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昌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洪教法字[2008]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教体局(办),市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经2008年10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该《条例》是我市10年来第一部地方性教育法规,也是目前全省唯一的一部职业教育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来之不易,表明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的关心和支持,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本市教育法制建设,推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完善现代教育体系,唱响“学在南昌”品牌,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各县区、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培训计划。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认真研究,全面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精神。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各县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用培训会、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对《条例》的重点内容和规定要求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机关有关的业务处室要把《条例》的贯彻落实作为当前乃至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同时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对《条例》授权的内容抓紧进行研究,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全文公告请各县区、各单位到政策法规处领取。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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