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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元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府办函[2010]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65元/月调整为18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93/年调整为800元/年,从2010年7月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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