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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九日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 号),设立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级建制,由市卫生局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三)将市卫生局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 (三)监督实施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 (五)负责对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药品包装材料注册证审核,依法核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证。 (六)负责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核,核发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七)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及医疗器械的再评价。 (八)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九)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十)监督实施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制度;负责对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消费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督抽验。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的监测。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评估及药品、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和监督县(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和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受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消费环节食品的质量投诉、举报;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以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文书审核;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组织听证工作;负责承办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及化妆品产品注册初审、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应急处理、广告监测等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国家标准、技术及管理规范;依法查处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 (四)食品安全监管处 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及监测与评价,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及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消费环节食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依法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五)药品注册与安全监管处 负责药品包装材料注册、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的初审;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院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生产环节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药品生产、使用单位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负责城市医疗机构、农村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监管工作。 (六)市场监督处 监督实施药品流通法律、法规;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流通领域药品分类工作;承担对经营企业的特药监管;负责经营企业药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管工作;负责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存的监管;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组织指导农村药品网络建设。 (七)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产品分类目录;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核;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负责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八)稽查处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和监督执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及质量不合格报告的处理;组织协调全地区各类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药品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实施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负责全市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由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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