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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九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 号),设立抚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四)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产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八)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党委工作部 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离休干部、“三方面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 负责机关和所监管企业党风、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所监管企业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行为;受理所监管企业的组织或个人的检举、控告及申诉。 (三)工会 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工会工作。 (四)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会务、机要、保密、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国有资产管理、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党委会议、委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有关外事工作。负责机关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五)综合法规处 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等工作。 (六)统计与业绩考核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的备案工作;负责提出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订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产权管理处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八)企业改革办公室 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负责指导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提出国有企业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九)资产经营管理处 负责研究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含股权)的出租、转让、抵押等进行认定;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组织重大投资决策的咨询评估;负责监缴国有资本收益;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对外开放工作。 (十)规划发展与改组处 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负责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下岗职工的安置等工作。 (十一)重点工程资产管理处 负责对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盘活国有资产;负责对重点工程国有资产的投资运作和资产经营、监控债权债务管理、财务核算,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二)安全监察处(应急管理办公室) 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等;督促所监管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或组织开展对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国有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突发事件的督办反馈、协调落实等工作。 (十三)信访办公室 负责所监管企业职工群众上访的接待、协调、疏导和立案处理及群众来信的交办、转办、复信、督办和立案处理工作;负责上级机关立案要结果案件的交办、查办工作并督促检查信访案件的办理;负责协调所监管企业做好越级上访的控制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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