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春市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法监发[2008]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要求及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长春市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使用。
附件:1. 长春市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2.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长春市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
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及我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市卫生局成立了由市卫生局副局长郗书元为组长,法监处赵莉珠、崔大伟处长为副组长,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主管局长、市监督所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法监处。
二、整治任务和目标
全面整顿和规范餐饮消费环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秩序,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有效遏制餐饮消费环节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一)总目标:加强重点场所(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食品早点夜市、凉菜和卤菜店)等的食品卫生监督;建立健全食品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杜绝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
(二)具体目标:
1、对辖区内各类餐饮经营单位(含食堂)监督覆盖率达100%。
2、辖区内餐饮经营单位建立实施原料进货索证制度达100%。
3、对餐饮经营单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查处率达100%。
4、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率达100%。
三、整治内容
全面规范食品添加剂在餐饮消费环节的使用,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单位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情况。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须是经国家卫生部正式批准、公布的,有定点生产厂家和生产许可证的。
(二)严格落实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强化备案制,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等,责任人进行登记,记录保存12个月备查。
(三)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各餐饮经营单位对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使用。
(四)对蜜饯、酱腌菜、酱卤肉、冷冻食品、西点、面点、等重点食品和使用防腐剂、色素和甜味剂的情况开展突击检查,杜绝滥用食品添加剂作为掩盖食品缺陷和伪造手段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剂源头,并及时向属地食品安全协调部门报告。
(五)建立非法食品添加剂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对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四、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22日-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建立组织机构,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对餐饮经营单位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者举报违法行为,公布食品投诉举报电话,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
(3)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有关部门。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增强对辖区内监管单位的监督频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曝光,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严厉查处。
2、具体措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清理未列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3)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餐饮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整治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要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注重部门配合,加强协调和沟通,形成监管合力,要及时向食药监、工商、质检、公安等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以确保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餐饮消费环节。
(四)多措并举,严厉查处。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调查摸清餐饮消费环节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上报并通报有关部门。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
(五)及时上报,科学评估。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按要求将专项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以及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其调查和处理情况报送市卫生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及开发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2009年1月上旬组织联合督导组,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09年4月中旬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评估。
联系人:陶 红
联系电话: 84692038
电子邮箱:wsjfajianchu@126.com
附件2: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
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为配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开展,有针对性地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对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特提出部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该名单仅为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提供线索,并不能涵盖行业内存在的所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执法和处理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当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增补相关信息,适时予以通报。
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原则:
一、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
二、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
三、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
四、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
五、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附表: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2.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表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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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主要成分 |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
可能的主要
作 用 |
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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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吊白块 |
次硫酸钠甲醛 |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
增白、保鲜、增加口感、防腐 |
gb/t 21126-2007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2001〕159号)附件2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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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苏丹红 |
苏丹红i |
辣椒粉 |
着色 |
gb/t 19681-2005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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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金黄、块黄 |
碱性橙ii |
腐皮 |
着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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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蛋白精、三聚氰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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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及乳制品 |
虚高蛋白含量 |
gb/t 22388-200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
gb/t 22400-2008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液相色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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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硼酸与硼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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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
增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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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硫氰酸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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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及乳制品 |
保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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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玫瑰红b |
罗丹明b |
调味品 |
着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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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美术绿 |
铅铬绿 |
茶叶 |
着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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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碱性嫩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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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制品 |
着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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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酸性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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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制熟食 |
着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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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业用甲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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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
改善外观和质地 |
sc/t 3025-2006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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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工业用火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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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
改善外观和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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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氧化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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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 |
改善色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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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硫化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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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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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工业硫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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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 |
漂白、防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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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工业染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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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
着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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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罂粟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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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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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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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别 |
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或行为 |
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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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渍菜(泡菜等) |
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等) 超量或超范围(诱惑红、日落黄等)使用。 |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141-2003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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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果冻、蛋白冻类 |
着色剂、防腐剂的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的超量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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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腌菜 |
着色剂 、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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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面点、月饼 |
馅中乳化剂的超量使用(蔗糖脂肪酸酯等),或超范围使用(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违规使用着色剂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甜味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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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面条、饺子皮 |
面粉处理剂超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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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糕点 |
使用膨松剂过量(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超量使用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超量使用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
gb/t 5009.182-2003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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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馒头 |
违法使用漂白剂硫磺熏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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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油条 |
使用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过量,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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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肉制品和卤制熟食 |
使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易出现超过使用量和成品中的残留量超过标准问题 |
gb/t 5009.33-2003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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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小麦粉 |
违规使用二氧化钛、超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硫酸铝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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