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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大同市西郊污水回用项目回用水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商字[2010]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大同市西郊污水回用项目回用水价格的请示》(同价管字[2009]146号)收悉。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实行“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政策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0号)中“补偿成本、合理盈利、适当低于自来水价格的原则,确定再生水价格”的要求,结合成本监审结论,经研究,同意将山西新源环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回用水项目回用水销售价格由1.40元/吨提高到2.30元/吨。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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