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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鄂建[2010]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现将《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稽查执法处。 附件: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
附件:
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建稽[20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城乡规划、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住房公积金、建筑市场、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城镇减排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核调查、依法处理的活动,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各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调查核实违法违规事实并依法处理; (二)建立并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投诉举报系统,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三)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的专项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有关工作制度和办法,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行为; (五)建立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网络系统,及时掌握工作信息,分析研究动态工作情况,做好统计工作; (六)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稽查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对稽查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稽查执法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严格立案稽查审批制度。对日常行政监管工作中受理的投诉举报或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经研究分析认为需要稽查处理的,应将其列为稽查案件线索并提出立案申请,立案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立案并组织实施稽查。 第六条 根据稽查案件线索来源和有关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案件稽查采取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一)对省、部领导批示、批转要求稽查的案件线索,由省厅立案并组织厅有关处室(单位)和有关市(州)县(市)相关部门实施稽查; (二)对省厅受理或发现且涉及市(州)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案件线索,由省厅立案并组织厅有关处室(单位)实施稽查; (三)市(州)、县(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受理或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上述部门立案并组织实施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又不适宜本级稽查的案件线索,可申请上级相关部门立案稽查。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处理的原则。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定性应采取集体研判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稽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遵守回避原则。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一般应按照立案前研究分析、立案、稽查、撰写稽查报告、督办、结案和归档等程序开展。 第十条 开展稽查工作前,应分析案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稽查重点、时间、地点、方式和程序等。 对于案情复杂,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主动与其沟通协调,也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商请有关部门参加或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稽查工作,建立联合查处机制。 第十一条 开展稽查工作应当全面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等,客观、公正地反映案件情况。 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有权采取下列方式或措施: (一)约谈被稽查对象,召集或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向被稽查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查阅、复制和摄录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要求被稽查单位提供与稽查有关的资料并做出说明; (三)勘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四)依法责令违法违规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稽查人员依法履行稽查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 第十四条 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稽查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依法处理: (一)阻挠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或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销毁、隐匿、涂改有关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阻碍稽查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封存有关证据的: (五)其他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五条 稽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查报告(附必要的稽查取证材料)。稽查报告一般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包括存在问题和发现的其他情况)、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方面内容。 第十六条 稽查报告批转给下级相关部门后,应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回复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转由下级相关部门立案稽查的案件线索,原则上要求在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对于稽查报告中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案件,应将督办和处理意见落实情况报领导批准后,方可结案。 第十九条 结案后,稽查人员应将稽查的线索、立案材料、取证材料、凭证、稽查报告、督办结果等材料,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和保存。 第二十条 对被稽查对象的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权限办理。 第二十一条 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被稽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 (三)违法干预被稽查单位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其他影响稽查工作和公正执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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